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应加快健全碳金融制度体系,完善碳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推进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做好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市场的政策衔接;设立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为市场提供稳定预期。
在碳金融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要明确碳市场的金融属性;适当放宽机构准入,并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市场;完善碳金融监管体制。
完善碳配额分配方式
中国证券报:在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当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碳金融发展缺乏专业长期资金支持,应着重从哪些方面补短板?
鲁政委:我国碳市场发展还面临制度建设有待完善、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等问题。虽然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和金融机构开发了碳远期、碳债券、碳基金、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碳金融产品,但是整体规模较小、缺乏可持续性,各地发展也不均衡,仍然缺乏系统的碳金融市场。从国际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应是相辅相成的,碳金融能为碳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激活与管理碳资产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专业长期资金参与。同时,碳金融交易工具和碳金融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也将强化碳交易的激励功能,从而大大提高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碳交易的意愿,有利于碳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这些问题,首先,加快健全碳金融制度体系,完善碳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一是要加快推进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规范碳金融产品发展,做好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市场的政策衔接。二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设立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为市场提供稳定预期,这是碳现货市场交易长期平稳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三是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将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等抵消机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为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广泛的行业基础。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提升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多方协作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是碳市场和碳金融是新生事物,各方面都亟需补齐人才短板,从国际视野和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角度,充分借鉴国际碳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促进碳市场和碳金融之间和谐发展,把握好监管尺度,充分发挥好金融机构的优势。二是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循序渐进开展碳期货交易,在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规模化,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提供合适的外部环境。
最后,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一边是企业客户,一边是融资所形成的碳敞口暴露,无论是服务客户还是自身避险,都比券商等机构更需要参与到碳市场中去。参与碳市场,尤其是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对于碳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也为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开发更为丰富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涉碳融资等碳金融服务创造了条件,有助于碳金融体系的深化和多元化发展,同时也便于企业更好地管理碳资产风险敞口。
中国证券报:当前碳金融创新能力存在不足问题,在政策方面,可从哪些方面加强支持?
鲁政委:当前,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尚在起步阶段,虽然全国碳市场制度框架虽已基本确立,但部分操作细则和市场要素仍需进一步补齐。同时,在初期阶段相关部门对待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仍比较谨慎,而我国眼下在碳金融方面的专业机构与专业人才又相对缺乏,从而导致碳金融整体创新不足。未来,在政策方面,既要进一步夯实碳现货市场的建设,也要尽快构建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
在碳现货市场建设方面,一个健康、活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现货市场是碳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石。首先需要夯实现货市场的基础,包括明确和统一碳排放可检测、可报告、可核查体系(MRV),在不同交易市场之间设置统一的交易规则。反过来,一个活跃的衍生品能够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避险功能。从国际市场来看,碳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远远大于现货,也比现货的价格更为灵敏。处理得好,现货和衍生品之间可以相互促进。
在碳金融制度体系建设方面,首先是要明确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当前,在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考虑到初期基础市场尚不平稳,交易仍以履约(履行减排义务)为目的,金融属性较弱,这也导致相关的制度安排基本仅围绕碳现货市场和非金融主体设计,而碳金融相关的法律、财会等制度安排基本仍为空白。推动碳金融创新发展的第一步应首先明确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并在相关基础制度方面予以明确。
其次,要适当放宽机构准入,并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市场。碳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尤其是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