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数字科技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数据要素市场目前面临政府数据开放、社会数据流动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等难点。应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鼓励专业机构运用自身数字能力打造底层数据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是畅通“双循环”的关键,未来随着数字经济占比进一步提升,支撑“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经济效益将更加凸显。
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中国证券报: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应如何培养,面临哪些难点?
沈建光:今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说明我国的数字经济和新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要素市场化的基础。具体而言,包括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加强管理和监管,提供创新政策环境等。
目前面临的问题为:一是政府数据开放问题。现实中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难,可能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缺乏指引,开放标准和流程目前还不明确,缺乏法律来明确属性、划分范围和兜底保障等问题。
二是社会数据流动问题。社会数据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部分,首先,应积极开展商业创新,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发现社会数据的商业价值;其次,努力创造使用社会数据的社会生活场景,拓宽社会数据的存在范围;再次,通过行业自治的方式,形成行业标准,降低社会数据收集、使用的兼容成本。社会数据的使用和流动,需要促进全社会收集、使用、共享数据的数字化底层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除了文件鼓励的“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制定数据标准”之外,还需要鼓励专业机构运用自身数字能力打造底层数据基础设施。
三是数据安全保护问题。随着数据使用越来越广泛,数据产权争议越来越大。通过产权界定和使用实践来看,数据保护和数据要素流动的平衡点是如何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既要保障个人、社会、政府的数据安全,又要保障这些数据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此,需要在数据流动的全生命周期中,在不同场景下将数据价值链条上各方利益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固定下来。文件中提到,要一方面提高数据质量,丰富数据产品,这是为了提升数据价值链的整体价值;另一方面制定数据保护相关的规范制度,包括隐私保护、安全审查制度、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等,这是为了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围绕“三项重点”构建监管框架
中国证券报:数字经济平台如何实现有效监管?
沈建光:数字经济平台的监管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平衡好“两个关系”,当务之急是围绕“三项重点”构建监管框架。
一个原则是:不突破底线,推进负责任创新。数字科技的发展没有边界,但是平台应有底线。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对传统行业的赋能甚至是颠覆式创新,监管应当要求数字经济平台严守技术底线、平台底线和业务底线。平台应当充分分析研判新技术的负外部性,为数字技术的运用做好预案;应当把握平台的基础属性,做好平台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控要求;应当持牌、合规开展各类业务,不利用平台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规避监管,具体业务也符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
两个关系是:一是数据运用和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数字经济平台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社区医疗、教育培训等toC行业,也包括机械制造、农牧养殖、智慧城市等toB和toG的领域。监管应当要求数字经济平台要在运用数据要素的时候,关注政府、公共、企业、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防护。
二是数字科技平台和业务生态之间关系。平台与生态相互促进,呈现出四方面的融合特色:线上线下的渠道融合,新老业务的迭代融合,C端和B端的客户融合,上下游的产业链融合。数字科技平台成为了诸多行业发展的“连接器”和“枢纽”。为此,监管应当事前了解数字科技平台的发展规划,事中监测平台的业务风险,事后评估平台的经营质效。既不能堵塞平台与业务生态间的数据流动、客户流动、业务流动、资金流动,又不能放任平台野蛮生长,危及产业与经济的数字化转型。
三项重点是:一是按照平台大小和重要性构建结构性、差异性的监管框架,做到抓大放小。对于规模较大的数字科技平台和涉及到行业甚至国家基础设施的平台要关注其“系统重要性”,全面覆盖平台的风险点,重点关注其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等特点。对于新兴业态和行业规模较小的平台,应当给予适当宽容,降低监管要求,鼓励创新。
二是构建适合于数字科技平台的数据治理体系。一方面强化个人数据保护,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数据权属和数据流转使用。重点防范平台利用其优势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另一方面鼓励平台在其业务生态内构建合规为前提的灵活数据管理和流通体系,提升数据要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