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微5月16日在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日开盘即破发,收盘跌幅达8.94%。截至5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22.16元/股,总市值100.30亿元。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公司间接股东王志华2011年至2014年曾经连续担任证监会第三、四、五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但在2022年5月以来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中,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没有履行专项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王志华担任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期间,公司2012年通过境外拟上市主体开曼慧智微与王志华签署顾问协议,并承诺授予其激励股权。王志华最终在2018年12月通过公司持股平台以1元/1元注册资本低价入股,远低于公司其他顾问4元/1元注册资本或8元/1元注册资本的入股价格。
按照20.92元/股的IPO发行价测算,在过去四年多时间,王志华该笔股权获得82.68倍溢价,上市前账面市值高达125.52万元。
针对种种疑问,中国证券报记者向公司董秘书面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应。
既当顾问又被追授股权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射频芯片企业慧智微发行上市前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和67名机构股东,经穿透,其中存在一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2012年任职期间担任公司顾问并被承诺股权、2018年从发审委离任后兑现股权承诺而间接持股,但未履行专项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
根据披露,在发行上市前,公司员工直接持股平台和员工间接持股平台均多达9个,境外机构股东6名,其他机构股东52名,极其庞杂的股权结构背后还包括多达21位顾问。
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公司多次实施与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覆盖范围除公司员工外还包括上述21位顾问。但对于外部顾问的具体身份背景,招股说明书没有更多交代。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21位顾问身份背景复杂多样:既包括来自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的王志华教授、冯正和教授,也包括来自上海某第三方商业咨询机构的顾文军、田林林,还包括来自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董国伟。
其中,王志华2012年曾与开曼慧智微签署顾问协议,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公司为感谢其既往的贡献而向其授予激励股权。
上述法律意见书还披露,在2018年12月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广州慧智慧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王志华以1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公司前身慧智微有限出资1.50万元注册资本。按照1:4转增股本后,该笔股权对应发行上市前慧智微股份数量为6万股,持股比例为0.015%。
记者调查发现,在上述披露的教授身份中,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网站“人员情况”中并没有“王志华”,但清华大学网站检索结果则显示王志华为该校集成电路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集成电路学院网站最新信息显示,王志华教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自2000年至2016年曾经连续16年担任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副所长、常务副所长(微电子微纳电子学系副系主任);2015年至今,担任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2011年至2014年期间还担任证监会第三、四、五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
证监会信息也显示,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王志华2011年8月被聘任为证监会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而此后换届中,王志华在证监会第四届、第五届创业板发审委中获得连任,至2014年8月任期结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对公司顾问的访谈,早在2011年,慧智微创始人股东通过搭建红筹协议控制架构(VIE架构)谋求境外融资及上市。而当时刚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委员身份的王志华于2012年与开曼慧智微签署顾问协议,并被对方承诺授予其股权,最终在2018年通过拆除并终止VIE架构后设立的境内持股平台兑现股权承诺。
根据律师核查,王志华为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前的早期顾问,公司曾承诺在开曼慧智微层面授予其激励股权,但最终未实际签署授予协议;拆除红筹架构后授予其激励股权,主要是出于对其过往服务的感谢及兑现原有承诺。
记者调查还发现,王志华等10人的入股价格仅为1元/1元注册资本,授予时对公司前身慧智微有限1.50万元的出资,对应发行上市前慧智微股份数为6万股。按照公司IPO发行价20.92元/股测算,该笔股权挂牌上市前账面已经获得82.68倍溢价,账面市值为125.52万元。
需要补充的是,在21位外部顾问中,有9位的入股价格为8元/1元注册资本,是王志华等人的8倍,还有2位的入股价格为4元/1元注册资本,是王志华等人的4倍。
未按规定核查和披露
早在2021年2月,证监会就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强化拟上市企业的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对于发行人股东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的,可就反腐败要求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加强监管。
2021年5月,证监会又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