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宗儒: 完善法规制度 打击资本市场背信违法行为
时间:2023-03-05 00:00:00来自:中国证券报字号:T  T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宗儒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年两会上,将重点围绕完善资本市场背信类犯罪法规制度等方面建言献策。

杨宗儒建议,研究完善资本市场背信类法规制度,加大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首恶”的追责力度,强化对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制度保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和私募基金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突出

资本市场对于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具有重要枢纽作用,上市公司和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主体,均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基本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杨宗儒表示,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协同有关各方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迈上新台阶,上市公司活力不断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治理更加规范,国民经济支柱地位持续凸显,“晴雨表”功能得到更好发挥,有力服务稳增长大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过二十多年孕育成长,我国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功能日益增强。杨宗儒指出,私募基金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资本市场背信类法规制度亟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批重大制度机制相继落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打击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关键少数”“掏空”公司财产、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受托资金,依然是资本市场一大顽疾。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为打击资本市场背信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前者主要规制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后者规制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杨宗儒表示。

此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了鲜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一些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表明了“零容忍”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但从立法以来长达17年的司法实践看,两类罪名在资本市场的适用与市场的实际需求及各方期待相差还较大,与市场发展仍不适应。

杨宗儒表示,构成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背信行为、损害后果缺乏量化标准,还存在与挪用、侵占类罪名区分适用的难题,争议较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较为慎重。据统计,立法至今判决认定的案件不足10起,且多为缓刑或2年以下徒刑,刑事震慑力度不足。

此外,因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壮大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设立之后,导致该罪未将私募管理人纳入适用主体范围,难以运用其追究相关违法者刑事责任,制约了私募乱象的整治效果。

这也导致近年来私募基金违法行为多发,一些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完善法规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杨宗儒建议,通过优化完善刑事立法、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加大相关领域的刑事打击力度,保护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议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解决法规适用中的难点争点,优化背信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忠实义务”的内涵外延,统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思路,制定背信行为的量化标准,厘清与挪用、侵占类罪名的适用竞合关系等,以有效的刑事打击来遏制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杨宗儒表示,从业务本质上看,私募基金通过向社会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属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范畴,具有明确的金融业务属性。侵吞、挪用基金财产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弱于一般金融机构。“建议出台刑法修正案,或通过全国人大以立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以司法解释等方式,将私募机构纳入背信罪适用主体范围。”杨宗儒说。

此外,杨宗儒建议,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增强执法协同,统一执法思路,加大对背信违法行为的立体追责力度。联合发布打击背信类犯罪典型案例,及时回应实践中的法规适用争议,明确标准,提高法规可用性,强化警示效果,形成预防和打击资本市场背信行为的良好氛围。

切实做好辖区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

杨宗儒表示,广东证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持续强化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监测排查,提升风险预防应对处置能力,切实做好辖区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以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为重点,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私募违规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生态,培育诚信守法的市场文化。

首先,加强监管执法,形成震慑。深入开展规范治理活动,通过现场检查、合规宣导、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督促上市公司、私募基金规范运作,重信披,强治理。紧盯“关键少数”,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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