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亿“暗保”细节曝光 *ST信通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时间:2020-02-19 00:00:00来自:中国证券报字号:T  T

尽管*ST信通对控股股东的“暗保”行为无效,但其依然要为管理不当担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2月13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ST信通、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地恒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其中,*ST信通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集团”)需限期偿还华地恒基借款本金2亿元及其利息,*ST信通对亿阳集团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华地恒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发现,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至今,全国共有9单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判决。这些判决均判定担保协议无效。其中,5单判决判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单判决判定须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北京一位资深律师2月18日指出,这些判例在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参考的同时,也给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敲响了警钟。

2亿“暗保”惹官司

将*ST信通拖入法律泥潭的,仅是公司众多涉嫌违规担保中的一例。

事情发生在四年前,起因则源于亿阳集团的一笔贷款。2016年,受亿阳集团委托,新华控股集团通过资金供给方为其融资2亿元。双方为此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新华控股完成融资流程后,亿阳集团按照实际用款金额及期限、以月利率6.5%。支付居间服务费。

新华控股集团找到的融资方是华地恒基。2016年9月20日,亿阳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向华地恒基借款2亿元。六天后,华地恒基与北京银行朝阳北路支行、亿阳集团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了委托贷款数额为2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8日)以及相关的借款要素。同日,华地恒基与亿阳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对相关细节进行了约定。

*ST信通因一则担保合同被牵扯其中。

一审法院认定,就在委托贷款协议签订当日,*ST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称,为《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2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华地恒基与*ST信通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列明了相关的担保条款。该份合同签订前,*ST信通董事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为亿阳集团向华地恒基借款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名处有宋某某、曲飞、张某某、王某甲、田某某、万某某、蔺某、鄢某某及方某签名,并加盖*ST信通公司印章。

2017年9月30日,华地恒基将亿阳集团、*ST信通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ST信通因上述担保合同被牵涉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亿阳集团偿还华地恒基借款本金2亿元及其利息215.3万元,*ST信通对判决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T信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亿阳集团承担。

违规担保尝苦果

被卷入其中的*ST信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4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此案。

*ST信通与华地恒基争辩的焦点之一是“*ST信通对涉案债务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书指出,2016年9月20日,*ST信通虽然作出了同意为亿阳集团就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但该决议并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ST信通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涉案担保并未经过亿阳信通公司作出有效决议。

对于华地恒基,根据其在二审庭审中所作陈述,在涉案借款及担保合同磋商阶段,其明知涉案担保事项应经*ST信通股东会作出决议,且*ST信通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八项虽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事项”,但华地恒基并未举证证明*ST信通向其出示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就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华地恒基未要求*ST信通提交相关股东会决议,反而直接接受了*ST信通提供的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ST信通涉案担保行为无效。

不过,*ST信通也难辞其咎。判决书指出,*ST信通相关董事就涉案担保事项出具了董事会决议,曲飞作为*ST信通时任法定代表人在涉案《不可撤销担保函》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了私章及公司印章,并在《不可撤销担保函》中承诺为债权本金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上述对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ST信通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其应就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华地恒基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华地恒基对担保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故*ST信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亿阳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50%。*ST信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专家指出,*ST信通上述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内部审批及对外公告程序,是典型的“暗保”行为,法院亦认定对*ST信通不发生效力。

“保壳”倒计时

依据*ST信通披露的公告,截至1月15日,公司涉及控股股东的担保诉讼共计44笔,金额47.09亿元(本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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