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回忆重庆户改,农民工现象将消失在历史长河
时间:2024-07-12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人口红利,形成了劳动力低成本的比较优势,正是由于有劳动力比较优势的红利、改革开放的制度红利,以及融入全球化的红利,中国经济实现了加速度的长足进步。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制造业进步,对劳动力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要求具有稳定的、经过严格训练的、高素质的熟练工人。

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城市,需要有稳定的户籍人口职工,而不能是每年大规模候鸟式返乡返城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的候鸟式迁徙,工业企业每年总会有1/3左右需要重新培训的新工人。农民工现象是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而出现的一个阶段性的现象,长远来看,这种现象必然会通过农民工户籍制度的改革,最终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绕不开的农民工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结构性问题,就是农民工问题。到2010年,全国已有2.4亿农民工在城乡间“钟摆式”流动,2020年的规模是2.8亿。这样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全世界都罕见,客观上造成了五种问题。

一是有失公平公正。农民到城里打工一二十年,年纪大了被企业解雇,还得回到农村种地。打工期间,子女在城里入学难,自身养老、医疗等社保缴得比城里人低,回农村时也带不走。农民工在城里干着最辛苦的活儿,成为新生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却受着不公平的待遇。

二是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仅“春运”探亲往返一项,每年客运量就有三四亿人次,其成本可想而知。

三是影响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按理说,农民工进城后,留在农村的人口减少,人均资源占有量应该增加,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实际上,由于农民工进城后无法转户,留在农村的耕地、林地等,只能攥在手里,甚至撂荒,留守农民的人均资源量提不上去,是很大的浪费。

四是制约人口红利的释放。欧美发达国家一般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才会出现“刘易斯拐点”,我国2013年城镇化率达到53.7%后,部分地区就出现了“用工荒”。这看上去是人口红利衰减了,其实根源在于农民工问题。

一般而言,城市职工工作到60岁才退休,而农民工年龄超过45岁,企业就不愿再雇用他了,这样农民工就损失了1/3的有效劳动年龄;再加上每年春节返乡过年,一来一去就用掉两三个月,又损失了1/6的劳动年龄,这样总计损失的劳动年龄就占到了1/2,导致我国的“刘易斯拐点”提前出现。

这样的劳动损失,对生产力是很大的破坏。比如,为应对春节农民工返乡,企业或者选择提前备货,或者无奈放弃市场,年后复工又得培训新员工,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五是制约内需潜力的释放。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城镇人口比重的提高会极大地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可2亿多农民工由于社会保障不到位,往往省吃俭用,不敢花钱,潜在消费需求释放不出来,影响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无论是算社会账还是算经济账,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都不能再拖了。2010年初,我们就做过一个摸底,发现重庆每年有800多万农民外出务工,大体一半去外地、一半在市内,如果通过改革打通城乡户籍转换的制度通道,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愿意落户城市,各方面的客观条件也是具备的。

恰好当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探索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农民工待遇问题。重庆市政府经过再三研究,认为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该按照中央精神加强在该领域的探索。于是,2010年8月,市政府正式出台方案,启动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改的制度设计与成效

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绝不是简单地改写户口本,核心是解决同等市民待遇问题。这既不是对农民工的怜悯,也不是恩赐,而是农民工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换来的基本权益。以此为出发点,重庆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中,确定了五项原则。

一是明确对象,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为前提。这是改革的关键环节。重庆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注意把好进城落户的入口关,将转户主要对象限定为常年在城镇务工的成熟农民工。同时,分类确定落户条件,转入大城市必须有5年以上的务工经历,转入中小城市必须有3年以上的务工经历,确保农民工进城后有业可就,留得下来。

二是保障到位。农民工转户后必须一步到位地同等享受城市社会保障和福利,这是改革的核心。为此,我们提出,确保农民工转户进城后的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五件衣服”一步到位,跟城市居民完全一样。这样的转户,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三是自主处置农村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作为用益物权都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农民工转户后是否退出,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制度设计上,重庆为他们提供了保留、流转、退出等多种选择方式和通道。

自愿保留土地的,可继续享有与土地相关的种粮直补、征地补偿等各项权益,以及与身份相关的计划生育、购房契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通过土地交易所等平台产生公允合理的财产性收益。承包地则可通过流转、入股、抵押融资等市场化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