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7月1日生效。《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治理大数据“杀熟”、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呵护民生福祉、保护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正义,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高品质生活,意义非常重大。《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吹风会上回答第一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规范预付式消费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东表示,《条例》为解决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营造更加安全、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将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优化消费环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重点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强化了法治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柳军表示,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条例》的起草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消费理念、凝聚消保共识的过程,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
他介绍,《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吹风会上表示,《条例》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比如,《条例》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完善新业态监管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条例积极回应消费维权长期存在的难点、堵点,回应消费者对权益保护的关切,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比如,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柳军表示,“童叟无欺、真不二价”,不但是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他还提到,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近年来,不仅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屡受诟病,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成为了重灾区。《条例》规定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