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数字法币的定位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法律定位问题;一是政策定位问题。前者涉及中央银行法对数字法币是否确认并应如何表述;后者关乎货币政策当局如何将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纳入其政策体系,并因之如何做出相应调整。
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数字法币
法定货币是法定发行与法定流通的货币。法定发行系指其“排他性”,即法定货币发行单位依法发行,此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自行发行货币;法定流通系指其“强制性”,即于货币流通中,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收取费用或附加条件。
法币既可以银行账户余额的形式存在,也可以纸币或硬币等物理形式存在,亦可相互转换,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差异,简言之,法币并不存在实物形式与账户余额形式的法律界分。在数字法币出现之前即此情形,数字法币也是以账户余额的形式存在,只不过其不发生与运行在银行账户体系,而另行确立其账户体系而已。这就表明,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仍属法定货币,无须为其作法律上的“细化”界分,甚或谋求独立的法律定位,以区别于既有的法定货币。
84年前,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其《货币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这就表明,现代货币运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脱离了“实物形式”,货币发行与流通整体上已步入银行账户货币主导下的基本格局。伴随银行账户货币指令体系的电子化拓展,所谓物理形式的纸币或硬币不仅退居次要位置,甚或日趋式微而沦为一个边缘化的补充。由此,将银行账户货币也归属于物理形式显然以偏概全、挂一漏万,更不足以与所谓“数字形式”的数字法币形成对应。
银行账户货币并非以实物形式存在,而仅体现为银行账户余额。余额的调整依据“指令”而发生,指令的发出与执行已实现电子化,更推进为网络化。与银行账户货币一样,数字法币同样也是账户货币,两者并非是所谓“物理形式”与“数字形式”之别,而是银行账户体系与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分别。两类账户体系的差异,既不在物理实物层面上,也不在所谓数字层面上。数字支付的大兴,物理形式的现钞遭逢全面性的替代甚或取代,已濒临存亡绝续的危急境遇。由此,数字法币也在谋求实现离网的线下支付,以确保货币数字化大趋势下,不出现局部的倒退或盲点。这就表明,所谓货币的实物形式可以或并应当在数字经济大趋势被事实取代或替代。
回头看,银行账户货币与流通中的纸币硬币之间或有其差异,但并不构成对其作法律区隔之必要。事实上,从不存在货币的物理形式与非物理形式的法律界分,未来也不会有此界分。坦言之,对货币形式作法律区隔,既不切合货币运行实际,也无法律上的必要,即不具法律意义或其需求,更易引发歧义甚或误判,甚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争执。
数字法币与既行法币或银行货币之间存在的实质差异,是技术意义上的,在操作规程上,乃至会计规程上或渐行渐远,但并不构成“货币二元化”的法律必然,遑论此“二元化”是性质“定位”意义上的,抑或是所谓“形式”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至少在现阶段尚无须将二者作法律意义上的区隔。至于所谓“货币形式”,甚及“实物形式”或“数字形式”,此类提法脱离货币现实,更非“法言法语”,在法律上远未臻成熟,不成其为法律概念,无关宏旨,亦无从申论。简言之,数字法币即法定货币,无须另行预设其法律定位,既无必要,亦无可能。
在政策上,如何定位数字法币
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将对货币政策产生何种冲击或影响?如何看待、分析与把控数字法币的政策效应?研及于此,不免触及货币层次的划分,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法币“划归”或“映射”到具体的货币层次体系中,所谓“流通中的现金”就成为数字法币的政策定位。也就是说,数字法币“属于”M0,或因其替代了部分M0,而称之为“M0的替代”。应当说,此一政策定位的方向是明确的,但是否可真正落地、落实,仍待持续的政策实践观察与深入的理论研判。
问题在于,既然M0是所谓的“货币基础”,那么,数字法币可否被视为货币基础的“新来源”?如其然,是增加了货币基础的总量,还是改变了货币基础的结构?所谓M0的“替代”,是减少了货币基础的总量,还仅仅是“替换”了货币基础的部分存量,而不影响总量呢?
作为M0,数字法币显然并非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余额,而是所谓“流通中的货币”。那么,究竟是流通的货币,还是“流通中的现金”呢?所谓“现金”是一个财务概念,包含而限于纸币或硬币等形式的“现钞”,其主要来自于银行账户体系内的部分货币余额。按照中央银行货币统计的口径上看,M0主要包括部分银行账户下的货币余额以及纸币、硬币等现钞,且后者所占比例或并不高,限制使用的情形之外,大多体现在零售终端。由于数字法币体现为其自身账户体系内的货币余额,而非银行账户体系内的货币余额,因此,相对于银行货币而言,数字法币更接近或类同于流通的纸币或硬币等现钞部分。
换言之,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极大地增加了流通中的“类现钞部分”,而其流通效率大大高于后者。直言之,数字法币不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项下,既不构成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