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具有一定的银行货币紧缩效应|数字货币衡论
时间:2024-01-07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各国法律上,货币盖为垄断发行,并不存在私人发行货币的法律空间。所谓“私人数字货币”,其实是数字形态的“资产”,因其“流转”极为便捷、高效,不免令人产生所谓“货币幻觉”。换言之,人们容易自觉不自觉地将作为商品流通的数字资产,视为可流通的数字形态的货币。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根本差异之一是,商品流通需要课税,而货币流通是免税的。有如,贵金属作为货币流通无须缴税,但当其去货币化,其流通就属于商品流通,受到相应管控并课征税费。

人人享有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逻辑和实践上都不通

“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转受到越来越严苛的监管限制,要么依照商品交易办理,要么接受证券交易的监管。后者更接近货币流通,但须缴纳税费,毕竟不能视作免税的货币流通活动。这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私人数字货币”发行问题,也不存在“私人数字货币”,只存在受到严厉管控的私人数字资产。

有人主张,以私人数字资产的货币化来“对抗”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币,实现所谓“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的自由。这表面上是一种革命性的货币主张,而其现实指向是取消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的界限,以免税的证券流通替代课税的商品流通,进而在事实上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体制。所谓充分自由的私人货币发行与流通便在事实上完全绕开财税体制,类同于取消财税,或另行确立各自为政的财税体系。这就是为什么货币发行终归垄断发行的历史趋向所在,也就是说,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不得取消或放弃的根本原因所在。

人人享有铸币权或货币发行权,在逻辑上不通,在实践上也不通。简言之,并不存在所谓的私人数字货币发行的理论前提与实践条件。

数字法币发行的必要性

经济活动的本质是经济主体作出选择,数字账户体系的建立为广泛而即时的经济决策提供了可能,而银行账户体系并不具备决策功能。线上决策替代柜台决策,正是数字账户功能的基本体现。换个角度来看,所谓数字决策是一个场景问题,有场景才有相应的货币支付活动。这就是说,数字决策与数字支付是相互联系与支持的,是数字经济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数字支付发展势头极为迅猛,但其主要局限于零售端,批发端的数字支付并不发达,更未成熟,即便有数字支付的端口接入,主要是满足零售数字支付的需求,而后台仍局限于银行支付。此种局限来自于财务规章的制度安排,亦即法人机构不得实际使用银行支付体系之外的支付工具,即便偶有使用,会计操作上也存在相当的不便或阻碍。简言之,数字支付的对私场景是开放的,对公场景则是封闭的。

数字支付在零售端容易取得突破,甚或大范围结构性地替代银行支付。究其原因,个人端的财务监管要求较低,其所替代的大多属于银行现钞支付的部分,因此逐渐拓展开来;而企业等法人机构的现钞支付受到严格限制,是其支付活动中的特例。这就需要实现数字支付对公场景的突破,核心就是发行数字法币。

数字法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法币即fiatmoney,本意为法律上强制流通的货币,引申为不可选择或拒绝的流通货币。数字法币是法币的一种“崭新”的形态,也就是说不同于银行货币的形态。银行现钞有纸币或硬币,这是物理形态。此所谓崭新的货币形态,是完全不同于既有银行货币的形态,既非纸币硬币,更非银行账户货币,严格说来,根本不是所谓的银行形态的法定货币。它既不在银行的金库中,也不在银行既有的账户体系内。数字法币的发行、流通、监管乃至回收都是基于自身独立的账户体系,也就是所谓的“不基于(银行)账户(体系)”。

那么,所谓“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数字支付工具,可以视为“银行的数字化代币”,可以视为银行货币与数字法币之间的过渡形态。这就涉及数字支付平台的现况,涉及到有关数字支付代币化监管的问题。事实上,所谓的“代币”在本质上是不是“货币”?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不是货币发行?这些问题的深入研判,揭示出数字支付实践中一系列监管盲区或灰色地带。简言之,银行货币数字代币化安排并不是个“好”的策略选择,发行数字法币是根本解决之道。

既然数字法币是独立于银行货币的新形态货币,它的发行是否仍须遵循银行货币的原则或逻辑?是否仍然由银行货币的发行主体来发行?

法币是法定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同属此类的还有法定纪念币、邮票、国库券,乃至法定的彩票等。发行主体包括中央银行、财政当局、邮政当局,以及其他相应的政府当局。所谓数字法币即fiatdigitalcurrency,并非一定是中央银行发行。其他法定可流通有价证券的数字化发行或流通,也不必然以数字法币为前提或先决条件。诸如,奥地利邮政当局于2019年就发行了数字邮票,今年万国邮联咨询委员会接纳了数字邮票。这就表明,法定数字支付或发行数字资产必然是多样的,也预示着未来法定数字支付及法定数字资产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问题在于,将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的关系协调安排置于一个相同或接近的货币发行与流通的监管框架体系中,或有助于不同货币形态间的协调或替代,有助于不同货币形态下货币结构的安排。这就使得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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