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20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京法网事12月20日消息,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其中2021年审结13件,2022年审结12件,2023年前10个月审结15件,案件数量虽稳中有升、但总体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突出,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6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6成,其中一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案件的洗钱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博士,半数以上洗钱行为人系国企、公司高管或员工,12起案件涉案公司为投资相关业务公司及科技公司,无业人员比例占1/4左右,8起9人有犯罪前科。

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占5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占27.5%,其他上游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涉案金额跨度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以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代持违法所得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获利等行为最为常见。自洗钱被告人主要以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取现(将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等。

白皮书显示,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使得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资金来源、性质、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而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大,也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并从“洗白”的资产中抽成。洗钱行为利用金融市场活动中高自由度的特性,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转移不法资产使其流入市场,从而阻断其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转账、网络支付平台交易也在洗钱行为中使用普遍。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表示,北京法院将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对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发现遗漏洗钱犯罪情形的,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加强反洗钱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加强反洗钱协查和线索移送,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搭建大数据平台,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洗钱源头治理,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洗钱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集资犯罪+自洗钱

基本案情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陈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陈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536,311.11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4,240.92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父母名义在山东省曹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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