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对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合规管理能力。《指引》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五条。
推进常态化监管,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去年反垄断监管的特点之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披露,去年全年依法办结各类垄断案件187件,罚没金额7.84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794件。
“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在官方解读中,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了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作为推进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指引》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了解企业合规情况并给予必要支持,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二是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重在实现合规效果,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三是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以及从事投资并购的频繁程度,在合规建设方面给予企业足够灵活度。四是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投资并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此前在接受,反垄断合规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于我国竞争文化仍待培育以及反垄断规则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特点,在既有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则基础上,出台聚焦特定反垄断子规则领域的非强制性合规指引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反垄断规则体系的三大传统支柱之一,经营者集中审查是确保市场有效竞争机制维系的重要一环。全球大部分反垄断辖区采取事前强制申报模式,这种模式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作用,即避免特定交易导致市场结构不当变化,进而出现严重反竞争效果,危害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韩伟表示。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看来,《指引》以执法经验和实务案例为基础为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十分具有实用性的指导,并在引导和帮助企业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落实“规范与发展并重”方面提供了有益建议。
首次引入案例说明梳理经营者集中相关的重点合规风险并结合案例进行解释,是《指引》的一大亮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表示,《指引》对相关法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加入了案例说明,提高精细度和实操性,体现出全流程的指引,能够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在各环节更好地判断自身是否违规。
《指引》列举了六类需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分别是:(一)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二)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三)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四)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五)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六)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在“判断是否申报”的问题上,《指引》提醒企业重点关注两个风险:
一是控制权认定不准确,误判交易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决于经营者通过该交易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收购少数股权也可能取得控制权,从而构成经营者集中。A企业收购B企业20%股权,尽管A企业不是最大股东,但A企业可以单独否决B企业的年度商业计划、财务预算、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经营管理事项,则A企业很可能取得对B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A企业未申报,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指引》举例解释。
二是营业额计算不准确,误判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作为收购方的A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仅为2亿元,但A企业所属的B集团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在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时应当按照B集团营业额计算。如果A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