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理财纠纷案例:一名“60后”男子张某某委托“炒股大神”吴某炒股,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吴某的500万元资金为向张某某借贷,千万资金最终亏损777万元,张某某将操盘手吴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吴某与张某某的借贷关系成立。5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判令吴某向张某某还本付息。律师人士表示,本案双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关系,双方有合同约定其中500万元是借款,因此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8月1日,张某某和吴某签订《合作协议》(见证人万某),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张某某和吴某各出500万元。双方约定,这笔钱以张某某名义在中信建投证券开设股票账户期限2年零2个月,即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其中吴某的500万元资金向张某某借贷,前14个月免息,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吴某给予张某某支付利息每月1.5%,而张某某给吴某办理借贷手续并提供担保。双方约定,1000万元全部到位之日起为协议生效日,由吴某负责进行独立操作,并承诺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
然而吴某的炒股之路并不顺利,截至2018年8月7日张某某的账户巨亏777万元。2018年8月7日,吴某及案外人万某出具《承诺书》称,亏损的资金由万某、吴某负责承担,并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该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在回到本金1000万元后,再按原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此后,张某某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令操盘手还钱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张某某明确其主张的是其因合作股票投资而向吴某出借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而非双方合作炒股的亏损。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操盘手吴某应当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判决吴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5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244.49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操盘手吴某对此辩称,张某某委托自己使用涉案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而不是将资金独立交与自己支配使用,实际控制权即所有权仍由张某某单独享有。也就是说,实质是1000万元资金均为张某某投入炒股的资金,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各出资50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其中应由吴某出资的500万元由吴某向张某某借贷,双方为此在协议中明确了利息起算日期及利息标准。同日,吴某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亦对上述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