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广州在综合性数据立法方面加快步伐。7月21日,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布《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并配发相关起草说明(简称《说明》),重点对数据权益、公共数据、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数据跨境、数据安全等方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深圳、上海、四川等多地为综合性数据立法积极探索。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作出关键指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表示,《条例》重视对“数据二十条”所强调内容相衔接,如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分级分类等,更具有时代性。
鼓励数据资产入表,推动数据要素纳入GDP核算
《条例》第二章围绕数据权益保护展开。一方面,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另一方面,规定经营主体对其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在此基础上,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说明》解释,支撑数据权益保护有利于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精神,是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必要前提。
此外,《条例》还鼓励广州市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规范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数据资源会计信息披露,同时提出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大数据研究院副院长、全球数据要素五十人研究组主任彭国超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探索数据要素纳入GDP核算。
“这与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是相辅相成的。”他分析,一家企业的产值、资产规模、交易额度等都是构成地方GDP的核心要素,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与地方数据要素GDP正是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进行考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不过,彭国超指出,在当前的实践中,从原始数据到数据资产的过程中,数据如何确权、如何定价估值等仍缺少统一标准,这将给数据资产入表带来挑战,也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他建议,下一步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景的企业提供可操作的指南,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进而推动数据要素纳入GDP核算。
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广州模式”
在数据分级分类的基础上,“数据二十条”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目前,全国各地已出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多种模式。马颜昕认为,各种模式互有交流借鉴、也有所区别,重点还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这一新兴领域中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助力打造数字经济高地,并形成示范效应。
在这一领域,《条例》引入“数据商”的角色,并对各方权责作出清晰安排,提出了“广州模式”。根据《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来统一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该运营机构则需要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数据服务。
数据商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按照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在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
面对数据要素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条例》表示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建立涉数据纠纷审判庭,提供适应数据争议解决需求的专业化取证及审判服务;支持广州仲裁委建立数据争议仲裁中心,探索建立适应数据争议解决需求的仲裁规则体系。
“一方面,将已有的探索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用足地方立法资源推进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进行积极创新,通过一项一项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盘活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马颜昕表示,《条例》体现出广州作为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探路者”,在数据立法方面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支持南沙探索数据跨境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支持下,南沙已在探索数据跨境方面取得诸多成果。去年1月,国内首个跨境数据试验性项目落地南沙,今年3月,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服务平台”也在南沙正式发布。
此次《条例》为南沙专设章节,提出要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
《条例》第六章《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主要围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高效、有序流动展开。其中指出,南沙应当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发展壮大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打造国际数据合作产业发展集聚区。
《条例》还提出,立足南沙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将支持南沙在数据跨境和监管制度建设、数据共享互认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马颜昕提醒道,南沙利用湾区优势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有助于攻克数据流通的一大难点。不过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