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主胜诉案例入选2022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 "无错不罚"、" 过罚相当"彰显法治精神
时间:2023-04-25 00:00:00来自:财经网字号:T  T

作为共享出行新业态,顺风车能有效提高上路私家车使用效率,环保降堵,满足大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且集约出行。同时,顺风车也带来一些新的法律课题,突出表现在,顺风车与网约车有哪些本质区别,顺风车成本如何合理界定等。那么,如今在司法层面,对这些课题已形成哪些主流意见,体现出怎样的法治精神呢?

近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关于赵某军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认定案例,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第601号),便是一个生动例证。

在该案中,赵某军因在顺风车平台接单被处以1万元罚款,理由是一次顺路接单收取的车费高过成本,且此前平台记录显示存在跨地市载客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道搭乘特征。车主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裁决,判定车主顺路接单不构成非法营运,并撤销处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法律要旨有两点:

1.界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不应只依据固定公式计算燃油费用,还应将道路拥堵、车辆折旧、交通事故风险、车主等待时间等隐形成本及网络平台对顺风车费的抽成考虑在内,全面、客观、公正判断顺风车是否盈利。

不能仅以顺风车有盈利就认定构成非法营运,还应考量顺风车主主观过错和行为社会危害性。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营运目的的顺风车主,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顺道搭乘行为,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这一判例彰显了“无错不罚”等诸多法治精神,充分展现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引发人们对顺风车合乘性质如何界定,以及作为新业态如何健康规范发展的深入思考。

法院终审撤销处罚的三点理由

2020年11月13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对赵某军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进行立案,并处以1万元罚款,理由是其收取车费大于成本,属于盈利行为,同时网络平台记录显示赵某军有郑州和新乡之间的跨地市载客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道搭乘特征。

赵某军不满并上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豫01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撤销对赵某处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豫01行终450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认定赵某军涉案行程“盈利”结论与实际不符。赵某军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涉案行程系赵某军从该网络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乘客需支付25.7元,金额多少并不由赵某军决定。而某市交通运输局计算的9.7元的行程成本,仅是根据车型、油耗、行驶里程、当日油价做出的理想计算,忽略网络平台服务费、车龄及拥堵产生的油耗等客观因素。

其次从线路看,赵某军此次出行属于顺道搭乘乘客行为。赵某军家住新郑市龙湖镇,去往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泽街做代驾,从出行路线看,其往返于家庭地址和代驾地点之间搭乘与其路线基本一致的乘客,与出行路线大致相同的人共同分担出行成本。

最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未充分考虑赵某军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客观事实及性质,也未全面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将涉案搭乘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车主,对涉案载客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未予正确认定,明显失当。

顺风车通行成本如何客观全面界定?车主有盈利就构成非法营运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顺风车应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在如何确定顺风车出行成本问题上,多个省市都出台相关规定,规定不尽一致,表述最为全面的是燃料费、通行费、车辆折旧等直接费用。

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上述方式计算的出行成本与《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全面、客观、公正”有背离。

首先,车辆配置单显示的工信部百公里油耗是车辆在固定环境中按照固定速度测算出的车型实验室百公里油耗,仅是理论实验数据,日常驾驶中因车辆使用年限增加油耗会上升,司机驾驶习惯和出行线路交通状况等对油耗均有影响。

其次,除燃油费用这一经济成本外,时间成本也是重要因素,车主搭乘合乘人员,必定会产生或长或短的等待时间成本等。

再次,乘客支付费用中有一部分会作为信息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给网络信息平台,并非全部为车主所收取。

因此,从更客观和更具有可操作性角度考量,顺风车通行成本不应仅依据顺风车的油耗、当日油价和行驶里程来计算,还应将车主等待时间成本、交通事故风险成本、道路交通拥堵、车辆老旧产生的油耗等隐形成本及网络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考虑在内,准确认定顺风车车主是否盈利。

“无错不罚”彰显法治精神:顺风车主无主观营运故意,客观盈利应免于处罚

案例分析指出,行政处罚过去长期奉行客观归责理念,只要当事人实施相应违法行为,则不论主观如何均予以处罚。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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