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北京办事处的邀请,关于数字经济和虚拟世界知识产权的趋势,我有一些思考和观点,希望同大家分享一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是对于科技创新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知识产权要走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很多规则、政策包括法律制度能否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到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再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历史脉络。所以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到底有什么?这个问题我觉得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
一是国家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局,并对地方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指导,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改革。知识产权部门归科技可能就忽略了贸易,归了贸易可能就忽略了科技,既然如此,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成为一个综合部门,指导各个部门的知识产权工。
二是知识产权基础性制度到底有什么。首先是所有权制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所有权制度存在很多政策冲突和矛盾,我认为可以实行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实施权分离。其次是分配制度,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制度也是重要的改革方向。
三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研究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我发现,法律在创新方面的关注还不够。一些基本制度,比如信息公开制度,小实体的支持制度,在专利法中体现的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制度的保障不够。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中,经费保障是不够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五是知识产权运用实施制度。虽然我们建设了很多知识产权中心,但是成果和成效都不是特别明显。
第二个方面,是强国建设。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或者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尤其是大数据方面的保护规则,我认为是非常及时的。
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对科技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科技的自立我认为是要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科学和技术,自强是要掌握科学技术发展的主导权,如果没有主导权我们很难自强。我认为,自强是科技自立的基础,自强是科技自立的目标。在科技自强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方面还有很多被别人收取大量许可费,所以我认为科技自立自强非常重要。
第三个方面,从2015年到2020年的专利申请趋势来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都做了非常好的前瞻性的预测。在大数据领域,我国现在正在做试点,把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国内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大数据用专利保护可能不适应,尤其是大数据的算法可能不是大数据本身,关于著作权保护又存在大数据的独创性问题,用商业秘密保护可能稍微可以一点,但商业秘密这个标准太低。其实我们也做过研究,将数据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可能是合适的,当然作为知识产权我认为也是不错的,只要能够对新的资源进行充分的保护,能够促进它的运用交易,都是非常好的进步。
在大数据这个领域,目前网络爬虫技术采集数据会引起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云计算存储也存在复制权侵权的问题,获取用户数据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2019年我国也发布了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规则,该规则和目前我国审查指南关于涉及计算机发明专利的可专利性的认定基本一致。但是在人工智能时代,我认为有些标准可能需要去探讨,比如以前是计算机程序加计算机作为主体可以申请专利,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个标准还是否适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另外,计算程序的专利是表征的,尤其是实施力,不可能达到那么多。目前的审查可能为了清楚而清楚,导致我们的读权范围很窄,这也是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的版权性问题、可专利性问题,以及虚拟人的问题、课题限制问题,都存在值得我们探讨的内容。
关于元宇宙,它涉及到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替代现实等重大技术领域,还包括硬件、软件、通讯、光学、视觉等领域。目前很多公司申请了元宇宙方面的专利,但我认为可能存在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为现在有很多去中心化的组织,他们在一些国家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在中国可能还不行。此外,还有课题方面的限制,商标在元宇宙中呈现的二维图像和现实中的商标、产品、外观肯定是不一样的。
在元宇宙中产出的知识产权能否用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很多人认为是不可以的。但在元宇宙中如果运用了现实中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会不会侵权?肯定会,但这个认定也是比较困难的。我认为如果未来元宇宙中产出了一些发明专利、设计专利等,它的适用性如何认定,能否重复指导和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虚拟环境的算法问题,在虚拟环境中可能属于治理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更难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元宇宙中产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取得?赔偿额怎么计算?这些都存在困难。
第四个方面,是6G通讯,我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