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家柏拉图在两千五百年前经典的人生哲学三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已成为对“人”的终极思考。
而社会发展至今,“法人”亦成为社会各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司”又成为主要的“法人”模式,承担了目前社会大部分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价值创造、流通与分配工作。
因此,对于这个现代社会重要一员,我们也不妨问一问:公司是“谁”?
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是“谁”?
公司是从事经济行为的一种组织形式,由生产资料(注册资本)、场地(注册地址)以及公司人员(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各类经济要素构成。相对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公司”特有的“有限责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特点,使其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内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经济主体,有着较强的运行优势。
那在“有限责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特点下,公司究竟是“谁”呢?股东是“所有者”,其对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的最终结果拥有分配的权力,但是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又到底是谁负责、谁管理、谁分配、谁收益呢?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股东,“他”是资本投入与升值;对于经营管理层,“他”是生产经营的决策、管理与实现的主体;对于员工,“他”是付出劳动力换取收入的对象;对于供应商,“他”是这个市场存在的意义;对于客户,“他”的产品与服务是其生产经营或者消费的前提;而对于社会,“他”又是价值的创造者。
同时,放眼于整个社会,“公司”存在于不同的区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承担着不同的使命,必然是“千司千相”,就和每一个个体的“人”一样,每一个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但这又怎样去回答、去理解公司是“谁”这个问题呢?
那就做一个尝试性的想象。如果将公司认为是一个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可以自由进行经济业务的主体,那么就将其想象为一个由“共性”的框架与“个性”的灵魂所构建而成的产物。其中“共性”,即作为一个社会认可的非自然人主体与组织,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必须有一套共性的特征、要求与约束,才可以使“公司”,不管是指“个体”还是其所组成“群体”的各类行为成为社会运行的有效行为,并成为社会运作中的一部分;而“个性”,则是由股东、董事、经营管理层向这个框架内注入的灵魂,是其区别于其他单体的本质,也是其创造自身价值、股东价值、社会价值的源泉。
在将公司进行了“共性”与“个性”的拆分之后,再回过头来思量公司是“谁”的问题。灵魂引导行为,而框架决定身份。
首先,将公司视为一个群体,与其他社会主体有一些共性,这种共性体现在公司法下对其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其次,在公司这个群体之内,虽然每家单体公司相互独立、各有特点,但它们存在一定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使其可以相互认可、区别乃至竞争,而这种一致性也形成了“公司”作为一个群体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体的个性。
这种“共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了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特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的目的,狭义上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广义为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主要利益相关者为股东、董事、经营管理层,其他相关者包含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政府、社区、环境等)的关系,以保障公司决策与运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最终维护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权益。
此外,基于各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成熟度、参与主体机构,以及相关法制体系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公司也呈现出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以外部市场监控为主——单层董事会制(典型国家:英国、美国)
股东主要依赖公司外部的健全的法律法规、资本市场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在董事会内部形成权衡和监督机制。
二、以利益相关者监控为主
由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运营进行监控。一般在股东会层级以下分别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两个机构都需对股东负责。董事会主要负责执行股东意愿、并拥有管理职责;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相关业务,以保障其相关工作符合股东利益。但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与监事会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不同。
1、纵向双会制(典型国家:德国)
其治理结构为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非执行人员,主要负责制定公司战略。监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由执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2、平行双会制(典型国家:日本)
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双方没有上下级关系与解聘和任命的权力。董事会根据股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监督,但其没有超越董事会的权力。
纵向双会制与平行双会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平行双会制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独立,纵向双会制的董事会则需对监事会负责。
3、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在平行双会制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单层董事会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