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手物品"耍诈",需要假一赔三吗
时间:2023-03-27 00:00:00来自:中国新闻周刊字号:T  T

平台有没有监管义务?

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却发现该电脑的品相与卖家陈某宣传的明显不符。王某认为陈某涉嫌诈骗,要求按照价款三倍赔偿,但陈某声称自己只是“处理自用二手物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上述涉及闲置物品交易模式的责任认定引发关注。

作为眼下数字经济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闲置商品的处置既带来便利,也颇有争议。个体对个体交易,没有明面上的经营行为,不能直接开具发票,是否应承担经营责任?长期以来,答案并未明确。

该案件中,法院为何判定卖家的行为构成经营者责任?买卖二手货,需不需要假一赔三?

“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

在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明看来,对于“经营者”身份的认定是此次典型案例最典型的地方。

二手货市场、跳蚤市场、闲置物品买卖……现如今,各类闲置商品交易平台层出不穷,但其中却参差不齐。

二手消费电子产品交易和服务平台万物新生(爱回收)相关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称,目前二手市场主流模式分为C2C和C2B2C,C2C模式更适合非标性极强的个性化产品,如玩具、鞋服等。而C2B2C则更适合具有一定标准化属性的产品,如3C、汽车等。

在爱回收看来,二手3C行业传统的产业链交易层级众多、交易链路长,容易滋生信息不透明、信任缺失、买卖双方匹配和交易效率低等多种问题。

比如说,在一些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就有一些经销商伪装成普通个人,与用户进行交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2019年9月,王某为求学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陈某处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

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因何典型?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类案同判”,帮助下属法官理清裁判思路,明确裁判规则,指引裁判方法。

在陈文明看来,典型案例本身有标杆性的作用,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其他法院在受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也会按照这个案例,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

他认为,二手物品市场有着自身的特性,“表面上看是个人的,也不需要什么营业执照,实名认证就可以”。协助个人或公司物品的出售,可能是平台的本意,但有些人为了规避工商监管,选择“另辟蹊径”。

一些卖家的真实身份就是经营者,但他们得以借助平台规避了经营者的风险。

陈文明指出,本案中,被告认可了涉事商品是他出售的,而且商品也鉴定出了问题。但实践中,取证往往很难。比如怎么证明,消费者收到的东西就是卖方寄出的东西。

“很多消费者在证据留存的意识上是有欠缺的,比如拆包裹的时候,可能没有拍商品。”他表示,“道高一尺”还可能“魔高一丈”,卖方装完包裹,拍了视频以后,又可能更换了包裹,消费者收到的东西,和卖家拍的视频不是一个东西,消费者就很难举证了。同时,卖家也未必同意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方必须是经营者,且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才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仅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闲置物品交易中,怎么定义“经营者”?“只有准确将卖家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考量,对卖家身份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

案例中,法官作了个“推断”。

“在该案例中,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陈宜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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