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制度缺失掣肘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
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已势在必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不过,数据要素之上的产权安排设计仍是一个全球难题。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系于数据基础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带来了“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提案。
何志敏认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从数据的无形性、非竞争性的本质特性出发,可以借鉴以无形资产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公共数据持有权的界限,明确保护客体范围、授权确权程序,从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为此他建议,一、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二、赋予数据生产者一系列数据权利,激励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三、建立第三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四、建立赋权性的数据登记公示制度。
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
《21世纪》:我们注意到您一直以来很关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在您看来,对数据产权的确定有何重要性?
何志敏:在数据权属、流通、交易、安全等诸多制度中,数据产权制度居于核心地位。
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对数据产权做出明确回应。尽管《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将数据纳入法律,但并未确立明确规则。《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但也未列明数据权益的具体内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与数据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例如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淘宝诉美景“生意参谋”案等。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看,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规制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消极性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无法起到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的积极性作用。
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欧洲调查显示,54%的受访者认为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是数据流通的主要阻力;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金融数据流通调查显示,81.5%的机构也持类似观点。
《21世纪》:据您观察,国外在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有哪些有益做法可借鉴?
何志敏:数据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度竞争的新领域。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欧洲数据战略》,计划建立真正的“欧洲数据空间”,推动欧盟单一数据市场发展,提高数据应用效率,为跨行业、跨地区数据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在该战略的指引下,《数据法案》《数据治理法案》相继出台,形成了继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之后的重大制度设计。
所以,理论与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研究均表明,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的当务之急。
建立赋权性的数据登记公示制度降低各方确权、设权和维权成本《21世纪》:您今年提案是从知产的角度确定数据产权规则,哪些是重点?
何志敏:数据知识产权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保障,更是激励数字经济持续创新的关键因素,有必要尽快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公共数据持有权的界限,明确保护客体范围、授权确权程序,从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1世纪》:具体来看,您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突破?
何志敏:我个人建议,一、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信息社会基础性制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着激励信息创造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在信息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过程中,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范围,是将现有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用、数据独占与共享平衡的最佳路径。
二、赋予数据生产者一系列数据权利,激励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所规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充实数据权利内容,增加数据处分、许可、收益等积极性权能。
三、建立第三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公共危机情况下,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当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数据权益人所掌握的数据构成基础设施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应第三方请求强制许可。此外,建议明确数据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允许第三方对经定性或定量证明的非实质性的数据集进行摘录或再利用;为公共安全或国家行政、司法程序需要使用、摘录和利用数据集;为了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使用、摘录数据集内容,但必须注明出处且不能有商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