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政策出台,叠加组建国家数据局这一重大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加速向前。
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数据权利保护迫在眉睫。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带来《关于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提案》,建议尽快研究出台数据权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聚焦数据产权制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连玉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商业数据方面具有潜在适度性。谈及组建国家数据局,连玉明认为将有利于职能任务的集中化、权力运行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集聚化,未来在制度设计与组织架构上应结合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超越。
加强数据权利保护司法保护21世纪:你一直都关注数据确权问题,此次带来的提案主要聚焦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背后出于何种考虑?
连玉明:近年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实施,从不同角度确立了数据和数据权的法律地位,但最为关键的数据确权问题一直未解决。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建构除了确权难,还存在供给难、定价难、互信难、共享难、监管难等挑战。如何找到数据权利保护、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防护之间的平衡点,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数据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层面还面临诸多困境。
为此,我建议研究出台数据权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数据权利制度需要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建议司法机关立足审判实践,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数据权利司法解释,配套出台数据权利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数据权利司法保护的操作性。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数据权利保护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开展数据权利司法类案研究,并发布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1世纪:202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你如何理解“三权分置”的具体含义?
连玉明:“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数据权利保护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快研究。
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不确定性和权属复杂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数据要素的权利体系很难以“所有权制度”作为建构基础。“数据二十条”也淡化甚至放弃了“数据所有权”概念,强调的是一种以“结构性分置”为基本思路的数据产权观念和产权制度。事实上,数据权属不是界定数据权利的必然前提,也不是数据开发利用的必要条件。数据权属界定,或将有赖于实践的探索和总结。
从2020年我的两会提案中首次提出“数权”概念起始,一直更想强调数据的“共享权”,提倡“数尽其用”。搁置数据权属争议,鼓励数据交易流通,平衡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需求,完善基于“共享权”的数据产权模式,或许是突破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构建瓶颈的另一种路径选择。
推动数据市场化配置,构建数据共享制度是重要一环。为此,要按照“数据二十条”中“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数据的属性、建立确权授权制度。对于非公共数据,要强化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要划定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打击垄断行为、滥用行为和侵权行为,营造有序竞争、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环境。
因此,我的提案中也建议,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同时,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按照安全至上、互联互通、公益优先、贡献定酬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助力数据流通,以司法保护支持数据的价值转化、支撑数据的社会功能运转。
组建国家数据局带来三大变化21世纪: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数据局。你认为组建国家数据局有何重大意义?
连玉明: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实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是历次机构改革的一个基本逻辑。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8年开始的地方机构改革,地方政府设立数据管理局是机构与行政体制改革一项新实践。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是在国家层面上推进政府数据治理的组织化表现,也是完善国家宏观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国家数据局的组建,预计将会带来三大主要变化:一是有利于职能任务的集中化。国家数据局将强化数据管理职责的综合性,将分散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的数据管理权限进行优化归并、汇聚整合,真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