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隐性债务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曲线”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引关注。
随着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工作持续推进,相关风险的缓释与化解取得积极成效。然而,一些“曲线”新增隐性债务情况仍须关注。
一位城投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今年以来,财政部已经两次通报城投平台违规举债造成隐性债务的情况。从案例来看,典型案例已经涵盖多种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形。但是,仍有一些城投公司会通过‘曲线’新增的方式造成隐性债务,这类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共中国银保监会委员会关于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对“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需长期整改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提出了支持开展违规新增、违规化解隐债专项核查等措施。
新增花样繁多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曲线”新增隐性债务隐藏在“代建业务”中,“代建+融资”已成为很多城投公司默认的融资方式。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中央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法违规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部于5月、7月两次通报共16起新增隐债或化债不实案例,包括城投企业将银行贷款交由政府部门开展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债;城投企业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向银行借款;地方政府与城投企业未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变更已用于质押融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额、违规作化债处理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上述通报的案例涉及的隐债情况外,“曲线”新增隐债的方式较为多样。
一位城投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比如城投公司以运营政府非经营性项目为由,认为只要不是政府主动要求城投公司将融资用在非经营性项目上,就不构成隐性债务。然后,城投公司通过将项目包装成企业投资项目,继而向银行进行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行为。不过,这显然是不具备投资和商业逻辑,最终借款依据依然是通过政府进行财政还款,继而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非经营性项目造成隐性债务的情况相当普遍。“实际上是否新增隐性债务的认定和政府是否主动要求并无直接关系。换句话说,城投公司承接政府的非经营性项目,依然会造成隐性债务的出现。”
那么,是否城投只要承接非经营性项目就一定被认定为新增隐性债务?对此,一位从事政府投融资研究的专家告诉记者,“前提必须是当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可以由平台公司合理承受时,且平台公司的融资符合商业逻辑。如果操作得当,则可以被认定为合规范畴。其实,国家对于此类操作是否合规曾出台文件。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由此可见,当国有企业自身确实认为有能力且有必要承担公益性支出时,则可以适度开展此类项目。”
“比如现在城投公司都会聚焦主业,如一些文旅类、康养类城投公司,如果政府的非经营项目与城投公司自身业务非常匹配,能够促进其经营且城投公司自愿承担公益性支出,不涉及背靠政府偿还债务。那么,这类项目则不被认定为隐性债务。”他举例称。
该专家进一步建议,“今年以来,围绕县域经济发展,中央已经出台多部文件,这些都有利于城投公司参与县城城镇化经济发展。同时,城市更新、EOD模式也逐渐被城投公司所接受。如果城投公司在承接非经营项目的同时,能够经营多个经营性项目,最终实现资金平衡,也不会被认定为新增隐性债务。”
记者还在调查中发现,“曲线”新增隐性债务还隐藏在“代建业务”中。对于城投公司而言,代建业务是众多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过,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过仔细阅读城投发债募集说明书,可以从中抓取一些隐性债务的影子。“诸如‘发行人承接市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市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由发行人负责办理与施工建设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组织协调拆迁安置工作,与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摊派并签订各类承包合同并支付承包费,筹集并管理项目资金,待工程建设完毕后向政府收取项目代建费。’等表述,其中就暗含了隐性债务的出现。”
该业内人士进一步解释称,虽然代建项目一定是城投公司现在乃至未来的一项主营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平台通过偷换概念造成隐性债务的出现。“代建”是一种项目管理方式而不是投融资方式,也就是说,代建单位是受项目主体的委托,实施项目管理职能,以弥补项目主体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不足。但是,针对单独的非经营性项目而言,显然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理应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筹集资金,而不能由代建单位筹集。现实中,很多代建单位既做项目管理工作,又以自身名义进行融资,显然与代建的本质相违背。
记者梳理多份城投发债募集书看到,“代建+融资”已经成为很多城投公司默认的融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