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反垄断法施行为抓手,构建数字经济"三治"结合|法经兵言
时间:2022-08-17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8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其中在总则部分增加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第22条第2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上述条款的写入,被认为是对数字经济下平台利用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实施违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积极响应。这一明确的立法指向,将“具体结构、具体要素、具体行为、违法效果”连接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充分体现出立法机关、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数字经济的专业性与专注度——即因应数字经济竞争规制的特征及需求,精准区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在适用反垄断法时的共性与差别。

当前,数字经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更是前所未有、举世瞩目。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充分发挥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在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发展阶段。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至2035年,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但也要看到,在国家布局数字经济远景目标之余,数字经济因其规模快速扩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转变传统发展模式、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及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水平,而这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创新。

规范健康可持续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数字经济由弱到强的发展之路,亦是我国与数字经济乃至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以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为着眼,未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更会聚焦行为、结构、要素三方面予以精确定位、精准定向、精细定则,从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发展需法治护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依法治理。以法治及时回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当然,在增调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时,需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当下问题与产业未来、贯彻法治引领作用。

完善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能为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提供法制保障,有效防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挑战,为数据采集、存储、流通和共享等全过程提供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划分数字经济中政府、企业、用户等多方主体间的利益权责关系,防止各主体之间的矛盾纷争,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环境。尤其应着重界定数字经济中的垄断行为,避免出现数据垄断和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数字经济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市场竞争秩序的法治化保障。要真正实现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需要厘清数字经济市场中的乱象根源,回应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化解的新挑战,针对性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与法治环境。

数字经济法治建设面临挑战

首先,数字经济发展存在数据安全、数据垄断的法律风险。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维持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底层原料。网络平台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均想方设法获取更多数据信息。然而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其对数据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或能力不足,甚至存在非法提供用户数据的情况,这不仅侵犯了用户隐私,也严重威胁到数据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质量高、势头猛,易产生大型企业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形。由于互联网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个别大型互联网企业扩张速度快、资本力量强、用户规模大,极易获得市场优势地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手握数据、算法等资源,倾向于从事垄断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二选一”“数据杀熟”,在民生基础领域利用资本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时有发生。

其次,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治理模式具有新特点。受新冠疫情影响,数字技术与各行业深度融合,以在线办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持续迭代、加速成熟,“无接触”“宅生活”“云消费”成为数字经济领域新常态,正适应、引领、创造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新需求,为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持续赋能。从监管角度看,数字经济产业内容的多元性以及所依托平台集数据、技术、电商服务、广告等于一体的复杂性等新特点对当前“条块式”监管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最后,数字经济领域头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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