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入人口负增长阶段。新时期人口工作的着力点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举措。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以及加强住房支持措施,是本次发布会提及的重点。
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郝福庆表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即“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招收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表示,2020年至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同时,各部门也对发展托育服务提供了大力支持。如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了托育相关的专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社区托育服务的税费优惠措施,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发展托育服务等。
但杜希学坦言,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
“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杜希学说。
生育津贴政策将统一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先后出台各项鼓励生育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的探索颇为常见。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这一提法主要出于三个原因: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有地区对发放生育津贴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刘娟对此回应称,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提供结婚证。后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