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结论
在之前发布的报告《聚焦数字经济监管:滴滴受到行政处罚,网络执法再下一城》
中我们已经探讨了近两周数字经济监管领域最为重磅的事件——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滴滴被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滴滴两位高管各被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其中:(1)虽然对滴滴的罚款(80.26亿元)在绝对数量上低于之前对阿里的罚款(182.28亿元),但此次处罚用词严厉,力度从重,性质较之前案例明显更为严重;(2)从依据的法律法规来看,对滴滴的处罚主要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这不同于针对阿里、美团的处罚(依据《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因此滴滴案件的结果也填补了网络执法几个重点方向和领域的空白,起到警示作用;(2)罚款金额是数罪并罚的结果,相当于其2021年营收的4.6%。虽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设有“法律责任”部分,但滴滴公司违法事实较多,并非法律法规中单个条文所能完全对应。相比滴滴的营收来说,2019、2020、2021年滴滴出行的营业总收入分别是1548亿元、1417亿元、1738亿元,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97、-105、-466亿元。
除此之外,近期在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方面,还有若干值得关注的进展,尤其是2022年7月20日,商务部等2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这是继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后,对外文化贸易领域又一份重要指导性文件。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内容包括:
(1)聚焦推动文化传媒、网络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领域发展,开展优化审批流程改革试点,扩大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如2021年4月商务部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其中提到要“支持海南深化属地网络游戏内容审核试点”,而今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最新一批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名单中第一次有了“试点”的备注;
(2)发挥国内大市场和丰富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文娱模式数字化开发。支持数字艺术、云展览和沉浸体验等新型业态发展,积极培育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数字电影、数字动漫、数字出版、线上演播、电子竞技等领域出口竞争优势,提升文化价值,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华文化符号;
(3)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赋能文化产业和贸易全链条,带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
(4)引导文化领域平台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内容、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平台海外影响力,带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这一表述与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发挥好平台经济创造就业、促进消费作用”定调一致,均指向未来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环境进一步趋于稳定。
风险提示:
互联网企业在数据跨境传输、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等领域出现新的引发监管的风险事件;
互联网企业监管引发青年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