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修订实施为契机 抓住平台互联互通着力点|法经兵言
时间:2022-07-19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6月获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些条款的写入,被认为是对数字经济下平台利用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实施违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积极响应,从中可以发现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已聚焦于具体要素层面,这一精准式立法而非笼统地谈及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及下一步执法的专业与专注,将具体要素、具体行为及效果连接一并评价,才能真正适应于数字经济竞争规制的特征及需求,以此区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在适用反垄断法时的共性与差别。

加强反垄断与平台互联互通

自2020年底中央强调“加强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以平台经济领域为主战场的强化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视,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其中,2021年9月,虽然是由工信部牵头提出平台互联互通,但是事关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消费者用户利益,其一开始就与平台反垄断密切相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将其视作强化反垄断中的重要一环,认为其不仅有利于整个反垄断工作的展开,也更加聚焦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创新激励。

当然,并不能将平台互联互通等同于平台反垄断,因为其中还涉及平台监管的其他问题及相应监管部门和工具,换言之,平台监管不等于平台反垄断,然而,从实际需求和紧迫性来看,或许平台反垄断是推动平台互联互通的重要抓手。具体讲,加强反垄断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有助于破除以超大型平台为中心形成的“生态围墙”,营造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平台与中小型初创企业间公平公正竞争的相宜市场环境,提高整个互联网行业市场经济效率,有效遏制资本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无序扩张,科学规制超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交易歧视,或实施扼杀式并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回应数字经济市场上公平竞争和开放创新的时代诉求,以高水平竞争促进高水平创新,以高水平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平台互联互通的政策及指引,以推动平台间走向开放合作。

考虑到平台互联互通涉及的方面比较多,是平台治理过程中的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要做到抓住牛鼻子,切中要害,精准有效推动平台互联互通,从现实制度安排和实施工具来看,加强反垄断不失为一项有基础且可操作的路径,即通过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厘清“具体要素+具体行为”可能引发的违法的垄断风险,对平台数据要素的联通或拒绝联通,转换为反垄断法上的基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而展开的具有正当理由的公平合理的交易,或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将是反垄断语境下评价和推动平台互联互通的规范基础与规制着力点。

推进平台互联互通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和政策上尚未明确规定平台互联互通的定义与具体内涵,很难直接对位现行《反垄断法》上的具体规定,故,直接将“互联互通”作为反垄断法律法规上的一种具体规制类型现阶段仍然缺乏法定依据,这就给运用反垄断工具直接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带来了挑战。尽管如此,也并不是说无法适用反垄断法来推动平台互联互通,而是需要通过对妨碍互联互通的行为作出反垄断法上的规范解释,则方可适用。

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与生产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在传统反垄断框架下认定拒绝交易(如“封禁”行为)、限定交易(如“二选一”行为)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界定数字平台构成必需设施存在困难,现行反垄断制度并没有根据数字市场结构以及数据生产要素的新特性作出及时调整,相关条款亟待进一步调适。所幸的是,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增加第9条,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章节部分第22条第2款增加了对数字(平台)经济具体要素的规制,譬如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及平台规则等来具像化适用于数字经济竞争的特殊性。然而,由于仍缺乏对平台主体结构、规模、类型的精细化区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时尚需进一步解释并配套相关规范。

早在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其中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六大类,能够为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一定指引,但这些类型划分对于具有“多主体、多行业、多市场”特性的网络平台而言较为粗略,同时,《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将平台划分为超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并依据《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课以超大型平台开放互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平台主体结构规模的设定,为适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必需设施原理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为此,《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和《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二者合在一起被称中国版的《数字市场法》,然而,囿于这两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得到正式发布,导致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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