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金融工具加大有效投资金融支持力度
时间:2022-06-07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今年3月以来,受疫情反复、俄乌冲突和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3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部署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补短板增后劲和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日前印发的《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中也包括多项扩大基建和重大项目投资的举措,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为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

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中之重

基建投资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并在熨平经济周期的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有效投资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短期内,经济增长取决于总需求,总需求包括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净出口,而投资主要由制造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构成。在目前的制度环境和经济形势下,最能积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直接对经济施加影响的政策措施就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基建投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而稳定经济增速和就业水平。

基建投资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中之重。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并指出“开工一批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老旧公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国常会要求,新开工一批条件成熟的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的重点,着力提升网络效益。由于基建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在基建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基建投资将会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主要抓手。

基建投资增速受公共设施管理投资增速影响较大。基础设施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简称“电热燃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简称“交仓邮”)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简称“水环公共设施”)三大行业。其中,“水环公共设施”投资规模占主导地位,在2021年达到整个基建行业的45.8%。2021年,“水环公共设施”行业的投资增速从2017年的21.2%下降至-1.2%。为此,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力点,提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群交通一体化,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现状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是关键。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五类。预算内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专项债和土地出让支出,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城投债、非标融资、PPP等。资金来源结构上形成了自筹资金占比最大,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占比分列其次,其他资金配合的局面。当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非标融资的增量逐渐减少。2008年后,金融机构投放大量信贷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随后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控制信贷总量的方式,限制信贷资金过度投向地方融资平台领域。于是,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券商资管计划成为基建投资的重要来源。2017年,政府加强对非标融资监管,信托融资和资管计划等都得到了严格治理和清理,随后非标融资增量逐渐减少。

专项债门槛较高。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是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的最重要来源。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借债,政府对专项债发行设立了较高的门槛,要求“专项债提供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同时,要求项目收益可覆盖本息1.1倍以上,这与基础设施投资的公益性质存在冲突,能够满足要求的项目稀少。专项债具有公共债务性质,收益率虽然低,但信用风险也低。长期投资者如商业银行自营账户、保险公司都有意愿去购买专项债。

城投公司监管趋严。由于专项债发行的收益要求较高,土地出让支出不可持续,二者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作用将越来越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既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又不允许负债,于是各地纷纷成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称城投公司),以企业和公司的身份发行城投债或从银行借贷。同专项债相比,城投债不再具有政府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因而其融资成本也要高。但是,对于风险容忍程度较高的投资者,如银行理财、信托、券商、基金来说,城投债依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为了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增长,自2010年起,监管部门逐渐形成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名单制”管理。名单上不同类别的平台公司在债券发行上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此后城投债融资量逐渐减少。

PPP项目准入条件提高。PPP项目的初衷在于探索一种在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优化模式,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实践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既可代表政府出资,也可作为社会资本方,或联合其他社会资本方,或联合合作方政府(或其平台公司)成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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