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如何定性?市场存在是否合理?相关规定与业务合同冲突时协议有效性如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判例,采访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业者提供的一些线索中,寻找到答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城投融资服务费/中介费追缴行动在多地铺开。
作为对接资金方和融资人的中间环节,融资中介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资金掮客的概念或许更为人所熟知。在金融活动中,这一角色无处不在,但在主流产业链上,很难找到固定的位置,看起来更像是游走江湖的行商。
此次多地政府发起城投融资服务费追缴行动,将聚光灯投射到了这一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对于这波追缴行动,目前已有融资中介人士积极配合,主动退回相关费用,而普通从业人员对此也十分关注。
城投融资中介服务如何定性?市场存在是否合理?相关规定与业务合同冲突时协议有效性如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判例,采访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业者提供的一些线索中,寻找到答案。
类似案件为什么结果不同?
记者查阅了多份涉及融资顾问费纠纷的判决发现,不同法院在相关业务的认定和判决方面大相径庭。
根据2020年吉林省高院和中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8年,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发公司”)寻求融资,与吉林省伟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伟邦咨询”)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伟邦咨询联合开源证券总计为吉发公司融资42.17亿元。伟邦咨询称,按合同约定,吉发公司本应为伟邦公司支付财务服务费7590万元(42亿元×6‰×3年),但多次催要后,吉发公司没有给付,于是伟邦咨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7590万元财务顾问费,以及违约金140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吉林中院驳回了融资中介公司伟邦咨询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1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吉林高院维持原判,同样判定伟邦咨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00元。
从审判的逻辑和依据上来看,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认为,其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案由应确定为居间合同纠纷,而不是服务合同,因为服务合同需以明确的服务产品为标的,如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等,而伟邦咨询显然不能提供明确的服务产品。
作为起诉人,伟邦咨询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金募集义务,综合其提供的证词证据,以及被告吉林吉发、第三人开源证券提供的证据证词,法院认为伟邦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资金募集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驳回了其诉求。
但在另一则涉及城投财务顾问费的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去年底出具的一份判决书,2019年11月,和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瀚公司”,原告)与山东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世达公司”,被告),达成合作意向,世达公司聘请和瀚公司为“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总额度合计2亿元”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和瀚公司称,2020年4月向被告提交了连云港祥云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客户认购情况明细单,根据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290800元,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拒绝,于是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连云港祥云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告不支付的理由是连云港祥云公司未支付。
结果来看,虽然涉及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且双方没有正式签字,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仍认可了原告和被告作为合同主体;同时认为,合同名称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条款写明是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约定的费用也为服务费。所以认定合同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成立合同是在连云港祥云公司授权范围内,所以不支持第三人连云港祥云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判定,被告10日内支付服务费290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居间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针对这两则判例,一位金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最大的区别是,被告的身份不同:吉林案件中,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直接起诉融资人,即城投公司;青岛案件中,原被告都是财务顾问(融资中介),城投公司是第三人。
该律师认为,两份判决结果都有其道理,吉林案件中,视作居间合同,按照正常逻辑,中介服务应该是直接撮合融资人和资金方,“但城投融资服务的现实中,可能并不是如此直接的撮合关系,而是可能提供了某种其他的助力。”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钟建对记者表示,从已有的涉及为城投融资财务顾问费用相关的裁判案例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及其争议的案由主要有两类: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从财务顾问提供的常见服务内容来看,大多实质属于各类居间服务,因为无论是券商、律所还是会所的服务,内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类业务,财务顾问公司是提供不了的,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往往被认定为居间合同。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履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