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是当前大家所关注的话题。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对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省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