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4月6日,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金融委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此外,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草案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其定位、资金来源及运用等相关内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制定金融稳定法是制度先行的安排考虑,旨在建立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完善我国金融法治体系,进一步织密增厚金融安全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央行指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为何出台,如何衔接现有金融法律体系?
一方面,是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
因此,有必要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治体系。行业人士指出,“这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专门法,将金融稳定工作提升到了重要的高度。”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稳定法如何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有金融法律做好衔接?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稳定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法,从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对金融稳定制度作出统筹安排,侧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建立权威、高效、专业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机制,实现与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有机衔接。对金融机构来说,金融稳定法总体并未超出现有的监管范畴和力度,而是把以往规章制度中与金融风险密切相关的、重大原则性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系统规定。
例如,风险防范方面,根据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发现的实际问题,针对现行金融法律规定不够充分的领域,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风险处置措施方面,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际准则新增了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措施,以更好地满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需要。法律责任方面,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未作处罚规定的,适用金融稳定法处罚;对于新创设的罚则,在处罚种类、标准等与证券法等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从国际实践看,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建设。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并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高效协调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外,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从国内实践看,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及时将攻坚战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补齐现有制度中的短板弱项,为应对未来各类金融风险挑战奠定法律基础,维护金融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由谁来统筹指挥,如何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金融稳定法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在国务院金融委统筹指挥下,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同时,地方政府的职责也予以明确。金融稳定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