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写这篇文章旨在分析证明,就全球范围而言,反垄断不能简单“反大”;也不应简单反对技术垄断。事实上,技术垄断并不排斥创新,创新企业的觅价行为,并不是“掠夺性定价”。应准确把握反垄断边界。
从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说起
在人们观念里,竞争与垄断是两种对立的状态,可现实中的市场常态却既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垄断”,而是“垄断竞争”。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有4项约束:市场上有大量的买家与卖家,谁也不能独立定价;产品完全同质,没有差异;信息充分,且买卖双方对称;市场没有准入限制,要素可自由流动。
显然,完全竞争只是理论上的假想状态,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举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铺批发打火机,而其中有一家卖“防风”打火机,价格高出其他商铺所卖打火机的一倍。同样是打火机,价格为何会有差异?原因是产品有差异。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
相对普通打火机,防风打火机的技术含量确实要高一些,也正因如此,生产商才有一定的定价(垄断)权,可这并不意味着该厂商就能独立定价。从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场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价过高,会有消费者转去购买替代品;从供给角度看,防风打火机“价高利大”,其他厂商也会生产,这样会使竞争更加激烈。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竞争与垄断并不完全对立。一方面,由于产品存在差异,所有竞争性企业皆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生产者,垄断企业也同样要面临竞争。于是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垄断与竞争无法截然分开,那么在反垄断的同时,如何避免伤及无辜呢?
反垄断不完全等于“反大”
回答上面的问题,需弄清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何关系。有学者说,反垄断主要是反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的行为。企业间竞争,必然会优胜劣汰。可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呢?或者问,哪些企业能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有有种看法,是按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判定:市场份额越大,其“市场支配能力”就越强。
虽然不能否认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有关,但我却不赞成上面的这种推定。直接由“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反大”。
往深处想,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可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二是关键核心技术。前者为“行政垄断”,后者为“技术垄断”。行政垄断由政府授权,别人无法竞争,可以掠夺性定价。如若国家不限价,价格肯定比现在高得多。而技术垄断不同,企业虽可自主定价,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难以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的前提
所谓“掠夺性定价”,是指某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将产品“低于成本定价”;而等到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牟取高额利润。现实中真有企业“低于成本定价”么?
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个对应的概念:“倾销”。国内企业“低于成本定价”是否也有前提?若有,前提为何?对此,学界的解释是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可我却不这样看,恰恰相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会掠夺性定价,也无需掠夺性定价。
可分两类情况讨论:
第一类,完全垄断,即市场由某个企业独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不着“低于成本定价”:当产品供不应求时,它会提高价格;而当产品供大于求时,则会调减产量,绝不会低于成本定价。读者想想,既然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企业低于成本定价图什么呢?我敢肯定,读者举不出一个这方面的例子来。
第二类,寡头垄断,即市场有大量中小企业,但主要由几家强势大企业控制。此时市场上既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竞争,也有大企业之间竞争。假定甲、乙两个大企业分别为该行业的“老大”和“老二”,若老大为了打压小企业“低于成本定价”,代价当然是自己亏损,让老二坐收渔利。问题是老大为何要那样做呢?
或许有学者说,寡头企业可以“勾结定价”。不排除这种可能,但不可能长期“勾结”。若产品一旦低于成本定价,市场需求会大幅度增加。面对急剧增加的需求,必须提供足够的产品予以满足;否则需求就会拉动价格上升。若要维持“勾结定价”,寡头企业就得不断扩大生产,可是产品销售越多,亏损会越严重。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看,明知市场上商品卖价已低于生产成本,此时它们不仅不会退出市场,反而会大量购进商品,等到寡头企业无力负亏时再将商品高价卖出而一举翻盘。再有,市场上还存在大量潜在竞争者,寡头企业一旦提高价格,潜在竞争者也会进入市场。如此一来,寡头企业“勾结定价”的努力必将付诸东流。
综上分析,独占企业无需“低于成本定价”;寡头企业有可能“低于成本定价”而最终不可能成功。若寡头企业长期“低于成本定价”却不倒闭,用经济学逻辑推理,背后一定有“政府补贴”。这种补贴不一定是给钱,更多是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由此说,反对“掠夺性定价”,关键是要取消那些妨碍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