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发展历程相互促进,在混改规模、领域、方式、速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步与显著成效,在体制融合与机制建设中亦取得重大突破,在改革试点中有效实现了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升和国有经济结构优化的政策目标并进入实质落地期,总体呈现“提效率”“扩范围”“深融合”发展态势。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经济发展也将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更需充分发挥促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作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便整合多元产权资本优势、提升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协同共生,最终支撑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
健全多层次公司治理机制
“十四五”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着力完善“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聚焦“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的总体目标,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家参与出资的实体企业”国资监管体系,借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清晰区分国资委统一监管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并对不同行业领域与发展阶段的企业实现更为灵活的分类监管。
第一,由国务院和地方国资委负责规划国家与地区国有资本战略布局,任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确保其服务于国家战略。
第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仅应“自上而下”保障各级国资委整体设计在企业层面贯彻落实,更应“自下而上”反馈企业战略调整与改革需求并反向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国家参与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资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应在接受相关机构必要监管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机制自主经营。
混合所有制改革虽以“混”促“改”使国有企业在治理改革中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明晰混改国企治理结构权责界限,促使党委、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有效运作,发挥应有治理作用。
第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重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晰混改国企治理结构权责界限,将党组织、股东、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在章程制度上加以规范。
第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相融合,发挥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结合企业类别科学拟定重大事项清单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还应发挥党在精神文化层面的指引作用。
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除特殊领域外要突破“股比限制”,着重引入积极股东参与治理,保障各类资本同股同权,控制权分配公平公正,确保各类产权资本实现有效制衡。
第四,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加强董事会建设,鼓励战略投资者依据持股比例委派董事,积极引入具备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充分落实董事会职权,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完善董事追责免责机制,着力督促董事高效履职。
第五,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优先落实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积极推行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强调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要采取灵活的激励手段,对企业家和核心员工展开中长期激励;要实施有效的薪酬激励,在薪酬分配时向突出贡献人才和一线岗位倾斜。
紧密结合企业功能定位
推进“分层分类”混改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更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整体功能,通过战略性规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这就要求“十四五”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秉持“分层分类”原则,在紧密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坚持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地方国企与中央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十四五”时期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需加以重视。
第一,地方国企是实现区域战略的关键抓手,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契合地方总体规划与功能定位,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中央企业现阶段则承担了“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使命,需借助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发展质量进而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企业。
第二,地方国企规模较小的特征使其相比中央企业更具“船小好调头”的灵活性,可以通过积极的容错纠错为央企改革探路与累积经验,例如利益关联小、改革难度低的地方国企可先行尝试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湖南、青岛、四川等地方出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中亦对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
第三,地方国企资本效益整体上略逊于中央企业,改革的动力与迫切性更强,推进改革的动机也更复杂,需进行积极引导以实现混改的政策效果。
第四,地方国企本身省级差异较大,各地政策环境不同、国有资本存量不同、优势产业不同、各层级政府管控意愿也不同,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结合各地区域特色“因地施策”,又要结合行业主业特征“因业施策”,更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