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入世谈判进入第10个年头时,杨国华从北京大学博士毕业,进入当时的外经贸部(今商务部)条法司工作。
而后18年间,他历任条法司WTO法律处处长和副司长,参与了中国入世期间的中美等双边谈判,后赴日内瓦打“中国入世第一案”;回顾经手的诸多WTO案件,在他看来,如果说“中国入世第一案”的胜诉令中方尝到了入世“甜头”,那么为履行“中国知识产权案”的裁决,中方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一为履行国际裁决修改自己国内法的举措,“是能够写入中国法制史的。”他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
而对于过往经手的案件,杨国华认为,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我们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输掉的,没有一个“该赢但没赢”的案子,这得益于商务部从一开始就建立的“四体联动”诉讼机制。
杨国华现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他同世贸组织(WTO)之间的羁绊仍在持续: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停摆期间,中国、欧盟在内的成员方决定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杨国华当选MPIA仲裁员。
谈到上诉机构的未来,杨国华说他是一位乐观主义者,从观测近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代表戴琦的讲话可以看出,她与她的前任态度不同。
不过,“现在的情况看,即使比较快,距离上诉机构恢复也很有可能还要两年时间。”杨国华说。
“这是能够写入中国法制史的”
第一财经:中国入世20年,哪个WTO案件,令你印象深刻?
杨国华: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中国入世第一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当时中国刚刚入世才两三个月,中国和欧盟等另外7个成员起诉美国,后来获得胜诉,美国撤销了其钢铁保障措施,第一案的意义非常之大,我们尝到了入世“甜头”。
从法律角度来讲,印象最深的是“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为履行该案件,我们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这也是唯一让我们修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案件。中国履行国际裁决修改自己的国内法,这是能够写入中国法制史的。
第三个印象深刻的案子,是跟“中国知识产权案”差不多同期的“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文化产品涉及意识形态敏感性,该案败诉后,我们修改了19个出版方面的法规文件。这个案子的主要意义在于,即使连这样敏感的领域也能执行WTO裁决结果,那其他的案子就更不在话下。
如果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们尝到“甜头”,“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就让我们这些从事争端解决工作的人底气更足了。后来那些案子的执行都是“小菜一碟”,包括稀土等案件,败诉后立刻就取消了一些限制措施。
第一财经:为何如此认真履行裁决结果?
杨国华:直到今日,中国决策层对WTO规则还是很当回事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意识?第一,入世谈判阶段,我们从最高层统一了思想,包括当时的国家领导人都亲自讲课谈WTO的重要性。第二,入世阶段我们经历了一两年法律法规的清理,对照WTO要求修改或撤销国内不一致的法律法规,这是个很好的教育过程。第三,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我们亲眼见证了许多案件,其中欧美输了案件会执行结果,且我们也有输有赢,输的情况下即使是很敏感的领域也执行了裁决结果,特别是“中国知识产权案”和“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起到很大示范作用。那个时候大家都认为执行结果是很正确的事情。
简而言之,我们为什么这么认真履行裁决结果,可能是因为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从高层的思想统一,到中层参与法律法规清理,到后来经历了10年案件,大家认定这是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的确很大,用法律解决国际争端是很理性的。
没有一个“该赢但没赢”的案子
第一财经:入世时,中国法律人进入了“未知水域”,20年间,您如何评价我们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奋起直追”?
杨国华:事实是,不论我们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做得很漂亮。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我们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输掉的,没有一个“该赢但没赢”的案子。从第一个案子开始,我们起诉和被诉的机制,从事争端解决的队伍机制很好地建立起来了,这是比较关键的。这是源于我们常说的“四体联动”的诉讼机制(由形商务部条法司、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该机制是时任条法司司长张玉清建立的,这个机制现在也运转得特别好,所以说奠基人的眼光是很重要的。
从一线来讲,开庭辩论时我们都是请国际上最好律师。(第一案之时)虽然我们刚加入WTO没几个月,但我们请的律师可能有30年经验了。我们当然不可能等自己水平赶上再去起诉,如果不起诉,我们永远不可能追上别人的水平。
如“第一案”时不聘请外部律师,那是不可想象的。我去念念两句声明是可以,但开庭和写意见文件(submission)是非常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这需要“年头”,需要经验。作为新来者,为了打破“年头”的链条,我们聘请外部律师。由于我们聘请的是最好的律师,所以案件最终才能效果最大化。
(谈到奋起直追)虽然现在一线我们仍在聘请国际律师,但是另外三拨人已经成长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