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河南几十家店铺名称中含有“潼关”二字,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前一段时间也在起诉胡辣汤经营户,地名成为商标,让市场经营者颇为不适。知识产权维权的合理范围在哪里?一时间众说纷纭。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由此采访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军,他认为两个商标的种类不同,适用情况各异。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这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是个摆在协会、商户和大众之前的难题。
解读
“逍遥镇”这三个字是胡辣汤商标,属于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前一段时间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一些商户,商户们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到5万元。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一商户介绍,该协会认为他们侵犯了商标权,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还称如果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需缴纳99800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军认为,“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商标性质不同,“逍遥镇”目前属于一般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现在商标的持有人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确实可以起诉使用“逍遥镇”这三个字的胡辣汤商户侵权,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并要求商户在以后使用中交纳使用费。
“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这属于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这种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个具有地域特征的产品,持有人是集体,不是为了牟利,在潼关区域内的商户,可以使用该商标,外地的商户视情形而定,协会可以凭此商标可以起诉制止侵权,要求赔偿,但不能要求对方交纳一定费用后,就可以使用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是掏钱就可以使用。可以在商户达到某些要求,符合商标使用条件后,使用商标,使用此类商标并不能收费,但是若对方愿意成为协会会员后,可以收会员费。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众号11月26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此商标纠纷事件进行回应,认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崔军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逍遥镇”商标持有人不能要求商户交纳会费,因为这是一般商标,商户和协会之间需要是会员关系才交纳会费,“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因为地理商标不能许可并收取加盟费。
崔军表示,在商铺门头上使用了上述字眼后,不论字形如何变化,因为有相似性,不能规避风险。
争议地带
将地名作为商标,大众还很不适应,地名作为通用名,在某个区域经常被使用,作为商标,被某个机构独占,需要慎重对待。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起区别作用的特性,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缺乏显著性,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有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个条款表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用作集体商标,逍遥镇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用作普通商标。
“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和格力、美的这些品牌商标是一样的,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产品。但是“逍遥镇”同时是一个地名。崔军认为,如果店铺门头上将逍遥镇当做地名来使用,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就不能算作侵权,比如这是来自逍遥镇的胡辣汤,只是为了表明店主身份。
他认为,如果有商户认为逍遥镇胡辣汤,是一个大众品类,不能被个人或机构独占,可以去工商局无效该商标。
而“潼关肉夹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则不能以上述理由无效,“潼关肉夹馍”和很多地理标志类商标一样,是表明某个商品有一定得地域特征,制作工艺或者产品风味特征。
有一些产品以地域命名,因为太过知名,而变成了一个品类,比如哈密瓜现在就变成了一种瓜的统称,将哈密瓜变成商标就很不合适。尼龙和吉普一开始也是商标,但是后面都变成了某个商品的种类,商标拥有者不能起诉其他使用者。
此外,近日维权的库尔勒香梨是比较典型的证明商标,位于该特定区域土地上生长出来的香梨可以用该商标,其他区域就不行,这是一种产地保护。对于香梨这类农产品而言,产地决定了质量,是消费者判断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