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垄断法修正为契机,强化对平台生态型垄断规制|法经兵言
时间:2021-11-01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10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这为贯彻落实“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规范发展要求提供了制度建设方案。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了专门针对平台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条款,譬如,第10条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22条将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和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中。

当前,各大平台企业已由早期提供单一化场景和功能,逐渐向多场景、多功能、全空域的平台生态系统发展。平台生态系统在动态扩张中,基于“数据+算法”的驱动形成多轮、多向交互,向各市场传导数据与算法优势。为此,《修正草案》专门新增规定提及“数据和算法”优势。因此,准确理解和掌握“数据和算法”在平台反垄断治理中的定位与作用,将有助于优化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平台垄断问题的适用。

平台生态系统加剧平台生态型垄断

1.“数据+算法”的双轮驱动放大竞争差距。

在“数据+算法”双轮驱动下的平台生态系统,往往能够拥有其他单一化平台难以企及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会在“数据+算法”形成的生态型回路中不断放大,即通过整合海量且多样化的数据喂养算法,优化和提升算法的精准度;算法的优化和提升,又能提高对数据的抓取和分析效率,实现商品和(或)服务质量的提升,强化网络效应、扩大规模效应、固化锁定效应,由此形成难以突破的生态型竞争格局,固化和强化平台垄断的风险。

2.“数据+算法”反馈回路对用户形成锁定。

平台对消费者用户的锁定效果一般取决于网络效应。在平台经济显著的网络效应与交互传导作用的影响下,对用户个体而言,拥有大量用户的平台的价值是难以被用户量较小的平台所替代的,较高的转换成本及用户黏性能阻止用户转移到其他替代性平台。用户在转向新平台时,需要承担一定损失,主要体现为学习成本及数据成本等。用户所使用的平台生态系统服务越多,其在留存在生态系统内部的数据也越多,转换到其他平台所承担的成本也越高。

不仅如此,由于多元生态系统能在全商品和(或)服务类场景下,满足用户的衣、食、住、行、医等全方位的需求,故用户对不断同质化竞争的平台多元生态系统的依赖越发强烈,这也促使平台对“数据+算法”在多场景、多功能下的使用更加频繁,由此形成的反馈回路更加牢固和精准。

3.“数据+算法”优势在多元市场形成交互传导。

平台生态系统的“数据+算法”双轮驱动机制,使其在数据和算法方面具有的优势得以交互传导,并在交互传导中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强化。基于平台生态系统的共享机制,其不仅能在跨界竞争中扩大经营范围,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能形成传导效应,将平台在其核心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传导至相邻市场或关联市场,不断扩张“生态版图”,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获益。

随着平台生态系统在动态扩张,平台会在“数据+算法”的双轮驱动下形成多轮、多向交互,向各市场传导数据与算法优势,不断强化对各端用户的锁定效应,激发需求端价值性协同产生,实现需求端范围经济。通过用户数据资源的积极共享与深度使用,实现全系统协同,最终完成竞争优势构建。

平台生态型垄断带来的现实风险

1.生态系统扩张引发市场过度集中风险。

平台生态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吸纳其他领域的商品服务,由此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扩张。此过程不仅是其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数据以及技术聚合的过程。因为平台生态系统不仅能够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同时还汇聚大量用户数据以及先进的技术,由此实现生产要素的大量聚集,引发市场过度集中的风险。

2.平台双重身份引发不公平竞争风险。

在平台生态系统中,主导平台往往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双重身份可以使主导平台更好地掌控生态系统的运作,但同时也可能会损害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平台作为“经营者”时,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可能会利用其作为“管理者”的权力,对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的干预行为。

一方面,主导平台的“经营者”身份使其很难保持中立。主导平台在凭借关联业务向其他领域跨界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私利实施反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主导平台的“管理者”身份使其成为了生态系统的规则制定者。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其他经营者须遵守其制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制往往是基于主导平台的利益制定,可能会牺牲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这一点在《修正草案》第22条中有所体现,利用平台规则设置障碍的行为被明确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中。

3.生产要素聚集和竞争约束缺乏会抑制创新。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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