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数字经济征税权,推动国家发展利益
时间:2021-07-18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数字经济“征税权”问题提出后正在酝酿国际共识。2020年1月,《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服务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发布,提出第一支柱中赋予每个用户参与市场征税权问题,第二支柱中最低税率制定的技术性问题等。经过长时间的博弈,2021年6月西方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将“全球最低税”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发布。有媒体称,“全球最低税”方案将使对逾1000亿美元利润的征税权转移到利润产生国,由各国公平分配对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全球最低税”初步方案是,税率为15%以上,适用于除航运业外、营业额7.5亿欧元以上大企业。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税前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公司,营业额门槛在七年后降至100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将被排除在跨国公司征税地规定之外。日前OECD(经合组织)宣布,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双支柱”方案声明,白宫也声称各国都支持其“全球最低税”方案。英国财政部声明说,全球税收改革要求技术企业公平纳税。那么如何看待这项“征税权”转移?它对于中国将产生什么影响?中国应如何迎接挑战?

国际税收是涉及国家税收主权的重大国家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

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独立自主的征税权、自主协定的税收权、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理论的基本原则。税收主权包含在国家主权之中,自主征税权来自宪法,不受他国控制。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自主决定给予有关国家税收优惠。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既可按照地域管辖,也可按照居住管辖,各国自由选择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确定征税权力,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1.数字技术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挑战了各国税收主权。

当前数字平台“一点接入、服务全球”的特征,极大降低了国际贸易门槛和成本。2008~2018年10年内,全球数字出口交付贸易从约2万亿美元增长到近3万亿美元,年均增长5.8%,高于同期商品和服务贸易增长速度。2014~2019年,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从2360亿美元上升到8260亿美元,年均增速27%,一半以上的全球服务贸易通过数字平台实现。

2013年OECD和G20(二十国集团)国家共同推出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同时欧洲国家还强调了所谓“双支柱”解决方案,将对于大型跨国技术企业的征税权还给东道国(市场国)。从照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来看,双支柱方案较好融合了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利益,有助于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这是“数字税”思想的由来,其实质就是以数字大国美国为一方、其他国家为另一方,对于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重新进行分配。

2.“数字税”并非什么“新税种”。

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对于“数字税”的认识比较模糊。朱青教授认为,“数字服务税是一个新税种”,白彦锋教授虽支持此说,但又说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传统税制如何向数字经济迁移覆盖的问题”;姚前认为,数字税本质上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们认为,必须从政治经济学高度去认识,才能说明“数字税”及其本质。

“数字税”本身无非是科学技术生产力——“数字经济”出现之后,推动剩余产品增加后“扣除”的新形态,所以,它不是什么新税种。进一步推论来说,剩余产品属于谁,“数字税”征收的权力便归属谁。可见学者强调“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数据确权问题”的看法是有道理的。

西方七国“双支柱”征税权建议有待凝聚更多共识

七国集团公报将15%和20%两个指标称作新的“双支柱”,我们认为,一是,15%的全球最低税标准的合理性如何,有待检验。美国大企业的税率差异很大,一些巨型企业的税率只有个位数,甚至长期低于零并非什么秘密,完全不是按照2017年税改前的35%,或者税改后的21%纳税的。实际上欧洲企业税率也差别很大,其中匈牙利为9%、爱尔兰为12.5%、葡萄牙为31.5%、法国为32%,OECD国家普遍坚持,税率应当由各国确定协商一致。

欧盟试图通过对公司征税为建立统一的财政基础做准备。在税制改革方面,欧盟在2011年提出了“共同合并企业税基”(CCCTB),这是一套用于计算欧盟企业应税利润的规则。CCCTB要求跨境公司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只遵守单一的欧盟制度,为其在欧盟的所有活动提交一份纳税申报表,欧盟内部的亏损和利润相互抵销。合并的应税利润将使用分配公式在集团活跃的成员国之间共享。然后,每个成员国按照本国税率对其利润份额征税,可见欧盟并没有统一的最低税率。

二是,七国集团提出,“给予市场国家对利润超过10%的最大和最赚钱的跨国企业至少20%的征税权”。提出这一标准尽管规避了欧洲按照税基划分征税权的思路,然而给予消费市场国家20%的征税权是否合理,也有待多数国家的认可。以欧洲为例,由于英、法、意、西班牙等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主要依赖数字大国,所以大致支持数字税;爱尔兰、卢森堡长期依赖低税率吸引跨国科技投资,所以反对数字税;而丹麦、荷兰、瑞典和芬兰四国虽然数字化程度高,但丹麦、荷兰两国明确反对数字税,瑞典和芬兰两国则持中立态度。

三是,七国集团提出按照不同国家分别核算最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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