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向世界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之后,低碳发展的重要性正在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也确立了“十四五”期间我国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路线图。坚持和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中长期的重要战略目标。
碳市场被视为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风向标。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酝酿10年之久的全国碳市场终于开始运营,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以及碳金融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有望在“十四五”期间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碳交易推动绿色技术应用
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的交易,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入排放权(包括向另一个附录1国家买入AAUs或获取ERUs,以及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来缓解这种约束,或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在《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不少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碳交易体系。《全球碳市场进展:2019年度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共有20个碳交易体系正在运行,涉及电力、工业、航空、交通、建筑、废弃物、林业等行业,覆盖的碳排放占全球排放总量的8%。其中,运行最为稳定、发展最为成熟的市场主要有欧盟碳市场、美国碳市场(区域温室气体倡议和加州碳市场)和英国碳市场。按照交易原理划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而在基于配额的市场中,根据配额产生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
基于配额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当然,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因此,强制减排市场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而交易规模也会远远大于自愿减排市场。配额交易创造出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价差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强,这会进一步促进绿色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二、我国碳市场需要区域协同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启动,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始试点;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个交易所在2013年底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扩大。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开始碳交易,七个试点区域碳交易所全部启动。2017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0年1月,前七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交易总额71.55亿元。
从已有的八个省市的区域碳市场来看,它们在减排目标、配额总量、纳入企业及门槛、配额分配方式、其他辅助减排措施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八个市场的碳价并未呈现收敛迹象。此外,由于全国各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和发展模式都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担负的减排责任和其对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的态度不同,统一标准和规定缺失,各地很难就碳市场的建设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些都导致区域市场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市场相互割裂的问题。
此外,由于在试点阶段各省市没有明确罚则条款,且授予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也相对宽松,因此截至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