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比特币洗钱获刑2年,央行、最高检六大案例罕见详细披露洗钱新手段
时间:2021-03-21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帮助黑社会组织转移犯罪所得、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施洗钱犯罪、前妻用比特币洗钱帮助前夫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从近年来办理较为成功的判决生效洗钱案件中挑选出6个在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记者了解到,这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

上述部门负责人在回应记者关切时表示,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警示社会公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洗钱犯罪行为。

市场观点认为,长期以来,监管机构发布的反洗钱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和手法细节披露得较为简单,对金融机构参考借鉴和分析研究意义不大。这次通报对具体的违法情节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对各反洗钱业务主体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用比特币洗钱被判刑

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手段。在上述6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涉及用比特币洗钱被判刑,引起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例中,一男子因集资诈骗上千万元潜逃境外,前妻利用比特币为其转移资产后获刑二年。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

此外,陈某波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系陈某波妻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537家义务机构去年被罚5.26亿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更加隐蔽......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监管加速推进。比如,人民银行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1年初,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将单独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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