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须以"斗"争"和"
时间:2021-03-22 00:00:00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很多年前,毛泽东曾说过:“我们爱好和平,但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

事实上,这句话套在公司的控制权博弈上同样适用,如果一开始就没有风险的意识,没有斗争的精神,没有对规则的敬畏,没有加固公司控制权的底线和堡垒,那么,一味的妥协和放任,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从公司“出局”。

从比特大陆案到上海地王案等,大部分案例最终都走向了和解,“相逢一笑泯恩仇”,为了一个更大的格局或利益,双方都有选择地各退一步。当然,这个退一步的前提是双方手中各有底牌,是以“斗”求“和”的结果。

试想,如果吴忌寒没有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进行博弈,以其二股东的身份,恐怕很难在与詹克团对业务方向存在分歧的背景下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复星国际如果事先没有签署涉及企业上层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母协议”,恐怕与SOHO中国的纷争也不会轻而易举地取胜。

由此,公司架构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可能性都需要谨慎考量。有时即使是1%的股权出让,也需要有足够的警惕。

事实上,在某国医药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两家收购公司就曾对其控制权展开过白刃争夺。最终拍卖1%股权,两家仍争夺不下,竟将价格抬至溢价30倍。

对于这样的角逐,云闯律师就曾指出,当一家企业竞得1%股权后,情况就有了本质的不同。因为竞得1%股权的企业就成为了该公司的内部人,在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就属于股东之间转让,享有了优先购买权。

也正是通过1%股权的先行介入,公司最终成功获得了上述医药公司的控制权。而这家公司非常有“斗争”的精神和经验,在稳坐第一把交椅后,迅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1.25亿元,将其余股东股权稀释至可以忽略不计。

由此,虽然拥有优势的股权占比,比如黄金底线控制权(持股34%及以下)是获取公司控制权的关键,但在波诡云谲的商业舞台上,这样的持股比例之于控制权充其量也只能是必要条件。企业家仍然需要未雨绸缪,对各种风险做出多方面的准备,因为在企业控制权上稍有差池,轻者是企业损失,重者可能就是身家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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