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呼声不断 互联网平台或迎来强监管时代
时间:2021-03-15 00:00:00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在近期举办的两会上,反垄断成为热门话题。

包括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李守镇、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全国政协委员、高锋集团董事局主席吴杰庄等在内的多位政协委员的提案均与反垄断有关。

在过去几年,随着互联网行业头部效应显现,个别公司在发展、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地位,之后,诸如被诟病已久的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滥用用户数据进行“杀熟”、亦或是利用垄断地位采取不当竞争行为等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消费者、从业者、中小企业等个人、企业或机构的面前,对于多个行业的竞争与发展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新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上升空间逐渐被挤压。

仅2020年年末至今,就已有针对几家头部互联网公司滥用垄断地位破坏行业良性竞争的投诉在舆论中发酵。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反垄断列为2021年的八大经济工作任务之一,且在近期,市场管理总局对一系列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可以看出,互联网行业将迎来针对行业垄断的强监管时代。

反垄断诉讼频发

近期反垄断诉讼不断,其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头部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第二个是多家企业对腾讯滥用微信的行业垄断地位的指控。

2月7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出台,国家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措施不断,针对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数据杀熟”“数据垄断”等互联网平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除了《指南》的出台,近期反垄断诉讼也不断,其中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个便是头部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

除电商平台被诟病已久的“二选一”之外,在外卖行业也已屡见不鲜。不少城市经理的业绩考核中,一定会有“签约独家商户数量”,于是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变相逼迫、诱导合作的商户、批发商、品牌商“二选一”的现象。

一家不愿具名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餐饮商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对于商户来说,注册的平台越多,单子就越多。“不过城市经理在回访的时候,会跟我说如果签了独家就会有更多的资源倾斜,如果不签就没有。”

第二个便是多家企业对腾讯滥用微信的行业垄断地位的指控。

早在2019年1月,针对聊天宝推广链接被微信屏蔽,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表示,这是中国的商业环境问题,《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完善;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举办的引擎大会上,西瓜视频总裁任利锋表示,此前用户在朋友圈和微信里分享西瓜视频的行为被无理由封禁,是没有道理的。任利锋同时认为,目前国家推动的反垄断将有利于整个中视频行业的发展。

今年1月7日,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表示,字节跳动推出的“飞书文档”微信小程序已经在审核流程上被卡将近两个月了,在这个过程中,腾讯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和理由,仅表示“此应用在安全审核中”,不做进一步处理,谢欣对腾讯依赖垄断地位,封杀飞书伤及企业用户体验的做法不认可。

此外,在2月9日,博泰车联网和上汽通用五菱就腾讯涉嫌垄断一事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反垄断举报书,博泰称,腾讯滥用其中国内地即时通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向汽车厂商施加压力,直接限定博泰具有微信功能的车联网产品不能与汽车厂商进行交易,且不具备合理理由,对车联网产品与服务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予禁止。

一位互联网从业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大平台做相同的产品一直是大忌,主要原因除了大公司自身的资金和资源优势以外,利用较高的市场份额打压创新产品,再在这个基础上将好的创新产品进行复制推出,“绝大部分创业公司都吃不消”。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主任方兴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垄断的影响远远超过传统领域的垄断。因为通过汇聚数亿乃至更多的用户及数据,这些互联网巨头,不仅支配了整个互联网产业的竞争,也开始冲击和碾压各行各业的竞争秩序,少数几个互联网公司一家独大,新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上升空间逐渐被挤压。同时,更危险的是,这些互联网巨头通过数据的掌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各个层次进行渗透、扩张甚至主导,以谋求通过“俘获”公共领域以谋取商业利益最大化,比如媒体舆论、学术领域、立法司法、政府政策等方面,远远超越了企业的“本分”和边界,直接侵蚀和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全局性利益,甚至已经开始严重侵蚀国家治理能力和效能。

2021进入反垄断强监管时代

互联网垄断已经是对全球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秩序的共同威胁。

2020年12月14日,因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市场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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