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试点此起彼伏,区块链应用纷纷落地,数字资产、金融科技成为网络热词。到底该如何界定“资产的数字化”,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它们将如何影响人类社会的商事活动,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竞争力?
一、财富与账簿的关系
人类的财富需要载体,载体的形式在不断变迁。
随着生产力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人类财富的价值重心不断从动产向不动产、股权、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方向移动,与此同时,用来记录财富的账簿体系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从确权依据演变成了直接的财富载体。
远古时期,人类的财富主要体现为禽畜、器具等生产生活用品;古代社会,出现了金银珠宝、田宅领地等财富形态;工业革命后,又出现了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更加抽象的财产权利。
大部分生产生活用品都属于动产,其产权归属相对容易判断。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就是:“占有者所有为原则、第三人所有为例外”。也就是说,实际占有并控制动产的主体会被默认视为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能;只有在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特殊情况下,占有主体才不是产权人。
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始,人类财富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分离,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信托的管理权和受益权也可以分离;同时,像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这些依靠章程和契约创设的财产权利,本身并不存在可以用目击核实的“占有”事实,不可能凭感性认识直观判断其产权归属。因此,人们发明了簿记托管、公示登记等制度,依靠簿记档案来记录财富的归属和变化。
对于这些抽象的财产权利而言,是账簿定义了它们的权利归属、财产边界和交易过程。只有记入账簿的财产才能获得公认的价值,也只有记入账簿的交易,其交易结果才能获得利害关系方的认可。账簿记录,事实上成为这些抽象财富的确权依据,有时它们甚至成为财富的直接载体,获得了具体且直接的经济价值。
二、---资产的数字化
在笔者看来,所谓资产的数字化,应当是指将传统资产的簿记账册升级改造,用计算机的代码逻辑来描述传统资产的权益属性和法律关系,将不动产物权、金融债权、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证券权利、票据权利等抽象的财产权利以可检索、可编程的方式完整、详尽、准确的记录到计算机数据库中。
适合数字化的资产,应当是那些通过章程、合同、契据等法律文件构建而成的抽象的财产权利。一方面,这些资产的各种属性和权益基本属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范畴,比较适合用数据结构和计算模型进行模拟和映射,适合计算机的代码逻辑;另一方面,这些资产的价值量普遍较大,事实上已经成为家庭财富、法人财富的价值重心,改造这些资产的簿记系统可以直击重点,事半功倍。
资产的数字化,本质上是法律关系的数字化,并不是简单的信息录入或文件扫描上传,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精细且庞大的法律关系梳理工作。对于这项工作,区块链技术具有非常特殊的应用价值。
区块链的一般记账逻辑是“全网共识、对账前置”,也就是全网节点就特定交易均不存在“异议”,每个节点的账簿记录均不存在与交易安排相冲突的内容,相关交易才可能记入账簿,从而获得对交易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以资产为中心,将所有跟资产存在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纳入到区块链网络,各自掌控参与共识运算的独立节点,那就意味着所有可能就核心资产提出权利主张的利害关系方均有机会对交易表示“异议”,均有机会在交易获得确认之前维护自身的权益。
例如,如果将房屋抵押权人纳入到房产登记系统的区块链网络,让其控制独立的计算机节点参与分布式记账,那么当所有权人提交转让房产的交易时,抵押权人控制的计算机节点就应该会自动提出异议,拒绝标的房屋的转让动议。
尽管所有记录了完整账簿信息的节点均可以判断类似于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然而,只有抵押权人才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人篡改或删除抵押登记均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控制的计算机节点逻辑上应该是维护抵押登记效力的最有力、最直接、最可靠的保障。
所以,逻辑周延的将所有可能的权利人纳入区块链网络,是确保资产账簿在相关权利记载方面准确、客观、完整的技术保障,也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意义所在。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区块链才是资产数字化簿记系统的唯一解决方案,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司股权登记等中心化、有公示效力的数据库系统其实已经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满足很多需求。然而,给利害关系方设置必要的接入权限和应用编程接口,让他们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流程控制、可以在线完成法律行为,可能是这些系统下一步数字化升级工作所需要考虑的事项。
可检索,是指数字化资产账簿应该可以实现对标的资产,以及与标的资产存在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财产权利的身份标识和快速检索,其实包括“标识唯一性”和“类别完备性”两方面的要求。换句话说,数字化的资产账簿,应该是个精细化、结构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