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实施不仅会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产生重大意义,也将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关于民法典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意义,近期一些知名宪法行政法学家、民法学家作出细致阐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
民法典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不仅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作为行使公权力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这样的误解: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机关属于公权力主体,其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为,所以,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就限于行政法,民事法律规范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民法典也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作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是划定政府机关公权力边界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由社会主体自主决定的事务、由市场调节的关系,政府机关就不得用行政权力去干预。政府机关不得对无须国家管控的事务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代替业主处分物业权益,不得对市场价格设定强制性价格标准,更不得以行政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民法典无疑为政府机关划定公共事务与社会个人事务的界线,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典对政府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提出了要求。如民法典第212条、第213条和第223条对政府机关的行政登记及收费作出了规定;第218条对政府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特别是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直接为政府机关的行政征收征用这一行政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具体要求。
第三,民法典为政府机关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从事治安管理,正是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保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管理法》的执法,正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的行政保护。当事人的结婚权和离婚权无疑是民事权利,但是这一权利要通过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才能实现和确认。
第四,民法典直接阻却政府机关行政行为对民事权利可能产生的不法侵害。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法侵害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违法处分当事人的产权、违法限制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等,民事主体就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民法典直接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设定了行政法义务。如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它表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的行政监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办事,同时也要依据民法典办事;不仅要坚持行政法原则,同时也要遵循和体现民法精神;不仅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
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加快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发挥综合性法律规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如何认识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
进入民法典时代,如何认识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是摆在行政法研究者面前的首要问题。通览民法典,我们会发现,其中有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法规范。民法典中,政府有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比如政府承担防止性骚扰义务、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等;有些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政府的行政法义务,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民政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政府履行的登记职责、政府实施征收征用措施、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职责等。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是行政法如何回应民法典的要求。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律制度,实现民法典和行政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法法衔接。比如,民法典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这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职责,需要行政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再如,动产抵押、婚姻登记、建筑物住宅的续期、政府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