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工程中做手脚,挪用救灾、防汛、扶贫等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或部门消费,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害……近段时间,中央及许多地方设置了多类别的民生保障项目,但“硕鼠”却隐匿其中。
近日,一批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辽宁省几家法院接连宣判,多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基层干部被判刑,引发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当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在部分地区多发,且具有伪装性、合谋性等特征,大多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完善制度设计、查堵漏洞,从源头防范民生项目成为“唐僧肉”已显紧迫。
书记乡长落马折射基层侵占民生资金乱象
一些涉民生保障项目,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较高,在具体实施中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专项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的“唐僧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乡的党委书记、乡长同获刑。该案揭开了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窝案串案多发的严峻现实。
办案法官介绍,当事人李玉忱和赵国昌案发前分别担任黑山县英城子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其多笔犯罪事实与民生项目有关。2015年,县农发局拨付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0万元,李玉忱、赵国昌指使他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合同方式套出,挪作他用;县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7.5万元,用于26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人也将该笔资金套取挪用。二人还有直接贪污民生资金的行为。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赵国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他们的挪用行为致使旱情无法及时缓解,危房得不到及时修缮,扶贫款项不能发放到位,严重干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审法官说。
此前,辽阳市宏伟区法院也宣判过类似窝案。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在一个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环境示范工程中,利用采购设备的机会套取专项资金,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案的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隆昌镇原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多名中标企业负责人等一并被定罪。
锦州中院还宣判了刘宝军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刘宝军担任绥中县高岭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农业救灾款、防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共挪用43.6万元。此外,其还有多笔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刘宝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部分民生保障资金、特定款物被侵吞或挪用后,被相关干部用于个人消费或支出。比如丹东中院审理的张胜利一案,张胜利在担任凤城市鸡冠山镇镇长期间,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财政部门向该镇拨付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费、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161万元,其授意他人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65万元,用于报销手机费、电话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他因犯滥用职权等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长期从事反腐败研究的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表示,一些涉民生保障项目,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较高,在具体实施中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专项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的“唐僧肉”。窝案串案多发表明,治理这一现象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寻找破解之道。
科员、司机成“帮凶”
伪装性合谋性特征凸显
一些地方民生保障领域不断发生的吞挪资金等乱象,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9年,辽宁省纪委监委在全省乡镇街道集中开展涉农资金、涉农项目和城市民生资金、民生项目问题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排查发现各类问题39万余件,其中,立案2857件,一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受访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除了示范工程、专项改造,近几年国家还推出了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电影下乡专项资金等专项补贴或资金。原本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惠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被一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专项资金和补贴被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查办上述辽阳惠农环境示范工程腐败窝案的一位检察官说,“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示范工程全部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一线参与项目承揽、资金管理、设备采购的官员权力过大。另外在专项资金申报、支付等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项目申报条件、审批、拨付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均不够明确。”
当前,涉民生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愈加凸显三大特征:
首先,具有依附性。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套利根源来自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依附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这是一些基层干部侵占民生资金的基本手段。在郝景新案件中,据郝景新供述,“有些政策有漏洞,资金使用方式也有问题,没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