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0年7月欧盟理事会做出最终决议将原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新政,延期至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欧盟委员会又在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商增值税新政的解释性说明,详细解释了新政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卖家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下如何适用,并以举例的方式加以说明,帮助电商理解向欧盟消费者跨境销售可能产生的增值税义务。
增值税新政解释性说明的主要内容
欧盟的跨境电商增值税新规旨在简化跨境电商B2C销售的增值税合规负担,确保增值税的征收遵循目的地原则,并实现跨境电商和欧盟实体卖家的公平竞争。增值税新政具体措施包括:
取消低价值商品(即低于22欧元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规定;取消各成员国的远程销售起征点标准,改为欧盟内整体的通用起征点标准;
推出一站式(OneStopShop或OSS)申报系统;明确电商平台对通过该平台销售货物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
欧盟委员会本次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在新政的具体执行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一些情况下,电商平台将被视同销售方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解释性说明,通过电商平台企业促成的B2C交易,电商平台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商品的销售方:
从欧盟以外进口至欧盟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商品,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无论卖方是欧盟还是非欧盟卖家;
非欧盟卖家在欧盟内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已经在欧盟内进入自由流通的商品(包括在欧盟同一国家销售和欧盟内不同国家之间跨境销售)——无论该商品的价值为多少。
当电商平台被视同为销售方时,原本由真正的卖家向消费者进行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上会被视为两个销售行为,即1)卖家向电商平台进行的B2B销售;2)电商平台向消费者进行的B2C销售。其中,卖家向电商平台进行的B2B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待遇,而电商平台向消费者进行的B2C销售由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缴纳增值税。
当电商平台被视同为销售方时,电商平台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很可能依赖于卖家向其提供的交易信息的质量。因此,为了避免不当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以及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新政策对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进行了适当限定。即由于依赖卖家提供的错误信息导致电商平台少缴增值税的,如果电商平台可以证明其当时并不知晓,而且也无法合理推知卖家提供的是错误信息,那么电商平台对这部分少缴税款可以不承担责任。成员国可以进一步立法规定由卖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即由税务机关向卖家追缴这部分少缴纳的税款。
电商平台被视同为销售方时,还应承担作为纳税人应承担的资料保存义务,所需保存的资料可能包括消费者所在地,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货物价格及售后价格修改或调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税额,收款日期,发货地和收货地等等。这些内容很可能远超出电商平台通常仅作为中介角色所实际保存的资料范围。
与欧盟国家不同,英国仍将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跨境电商增值税新政。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引尚未发布。
另外,解释性说明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站式(OneStopShop或OSS)申报系统的应用。一站式申报系统使卖家只需在欧盟一个成员国进行增值税登记,就可以将其向欧盟二十七个成员国消费者进行的销售集中在一张电子申报表上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办理税款缴纳,而且卖家只需与一国的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