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0年,西风东渐的监管沙盒在中国步入落地的快车道。首先是中央金融监管层面,1月14日,距离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即中国版“监管沙盒”)工作启动不足1个月,第一批项目在北京正式公示;3个月后的4月27日,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到上海、深圳等六市(区);紧接着,6月2日,北京正式公布第二批试点,节奏紧锣密鼓,令人目不暇接。
不仅如此,3天之后的6月5日,监管沙盒在地方金融项目的实施也取得突破,第一家试点单位花落广州。事实上,这不仅是监管沙盒机制从中央监管到地方监管的扩大,更是从科技领域向业务领域的突破,同时有利于监管沙盒作为一种方法论而被普遍接受,成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型工具。
然而,伴随着实践的热火朝天,认知中的困惑议论也悄然滋生。一方面,有别于英国等原生土壤,中国的金融业态、市场规模、法制环境、技术应用都独具特色,监管沙盒显然不能照抄照搬、邯郸学步;另一方面,实施速度快、领域广也带来了些许的水土不服,其相对于中国原有试点机制的比较优势还未完全发挥出来。因此,面向未来,我们有必要仔细审视、认真谋划监管沙盒相关工作。
看项目:关键在于创新性
基于流量、“吸睛”视角,进入沙盒的项目自然越“创新”越好,然而站在监管工作层面和行业公益立场,沙盒项目则需要平衡创新与风控,需要识别和区别对待“真创新”和“假创新”以及“好创新”与“坏创新”。
从业务角度看,一方面,监管沙盒肯定不能包括P2P网络借贷、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已经投向市场且存在合规风险的项目,这不仅有违于监管沙盒面向未来的机制定位,即使从其他国家的实践对比分析,也很难看到风险业务回炉再造的先例。另一方面,监管沙盒也不适宜纳入还处于原型阶段的孵化项目,表面上看这些项目往往自带流量光环,然而仓促间将其纳入沙盒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滋生了企业的道德风险,导致监管替代企业履行产品孵化责任,进而助推企业更看重项目公关而非产品研发,削弱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工作开展的公信力。
从技术角度看,一则金融创新仅仅是应用而非引领科技,类似于基础科学的理论突破、前沿科技的重大创新很难发生在这个领域。二则金融业务的科技应用除了考虑效率更需兼顾稳健,有时并不是技术越新越好,“老司机”可能更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科技只是金融创新并不唯一的实现形式,是技术驱动的业务创新,在技术与业务的辩证关系中,是前者服从于后者而非相反,就像监管多次强调的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当然更不能为了噱头而创新。
从生态角度看,项目质量虽也在于监管机构的遴选,但起基础性作用还在于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申报,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监管沙盒入选项目是结果而非原因,反映的是所处金融生态的真实创新水平。
以北京近期刚刚公示的第二批沙盒项目来说,从技术角度看,涵盖了时下热门的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多方学习等前沿科技;从业务角度看,不仅从前端面客扩展到中后台运营风控,还从银行、支付业务扩展到保险领域;从实践角度看,既呼应了疫情防控常态化催生的“非接触金融”作业需求,也彰显了普惠金融服务价值。
长远来看,在项目质量方面监管沙盒工作未来也还有提升空间,可以考虑事前机制前置,建立与沙盒配套的项目孵化机制,在开发成本较大、具有公共基础属性的关键领域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行业力量组织技术方、场景方开展联合攻关,成熟后再推向沙盒。
另外,也可考虑变革单一的企业申报为“申报+推荐”,充分调动自律组织、产业园区、专业机构、科研专家等的力量,发现和推荐“靠谱”项目,在充分论证后成熟的纳入沙盒,不成熟的也可纳入孵化机制继续培育。
看机制:关键在于常态化
监管沙盒前期看项目、中期看机制、后期看产出,在业内申报热情高涨、入盒项目储备增多、机制实施城市扩容的当下,建立与所应用的金融业务领域相适应的常态化沙盒工作机制,不仅是工作持续开展的内在需要和重要支撑,同时也将奠定实施城市各自不同的比较优势。事实上,原本的民间金融“转正+海外经验学习”的创新之路已越走越窄,未来的中国金融创新需要“问题导向+制度驱动”。
首先,常态化意味着要建章立制。制度方面要逐步明朗,负责组织实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首先明确顶层设计,将适用范围、创新判断标准、基本程序等关键内容确定下来,具体承接的市(区)则需要因地制宜推出实施细则,使工作开展有章可循,申报企业预期明确。
业务方面要逐步扩展,领导层面要有负责业务监管的相应机构、部门逐步参与进来,这样试点业务范围的扩展才顺理成章,后期监管也才能形成闭环,当涉及到跨业务领域的复杂、新型甚至有系统性影响的创新时,还要考虑发挥监管部门间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
标准方面要逐步细化,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沙盒工作的常态化也意味着精细化,需要有法律政策之下的标准支持,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标准不仅可以推动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提升效率,还可以为后期立法的丰富完善奠定基础。另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