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中欧携手开启全球化新周期
时间:2020-09-19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在全球经贸体系因受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凌主义冲击而面临块状化、集团化乃至分级化的危险之际,本周作为全球经济的两大稳定器,中国和欧盟确认将加快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的谈判,实现年内完成谈判的目标。此举显然是向日趋不确定的世界注入确定性因子的关键之举。

作为经典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密集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尽管由于英国“脱欧”而在全球经济版图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不少成员国深厚的工业底蕴和高质量的供给体系,仍是其傲视世界的本钱。尤其是欧盟中实力最为强大的德国,不仅稳居全球第四大经济体,而且是全球货物贸易竞争力最强的国家,已连续4年保持最大贸易顺差国地位。因此,任何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化和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力的经济体,都不可能不重视欧盟以及德国的影响力。

欧盟自2004年起就已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19年双边贸易额为5596亿欧元。其中,仅中德双边贸易额即达到2057亿欧元,在中欧双边贸易额中的占比高达37%,中国连续4年成为德国最重要贸易伙伴。

在双边投资方面,欧盟和德国向来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重要来源之一。仅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0年3月底,中国已累计批准德国企业在华投资项目10939个,实际投资金额达353.3亿美元。德国在华投资项目中,以汽车、机械制造、化工等为代表,构成了中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要技术来源。另一方面,最近10年来,随着对外投资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大幅增长。截至2019年底,直接投资存量超过1200亿美元,为欧盟各国提供了26万个工作机会。中欧双向互惠与战略合作的价值呈现不断提升之势。

但是,随着全球保护主义的冷风自2017年以来不时吹起,以及中国对欧投资能力与层级的逐年提高,欧盟对来自中国的资金和技术越来越表现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近年来,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出于国家安全理由,纷纷建立起主要针对中国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致使中国对欧盟国家的投资大幅下降。例如,在2019年,中国企业对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额较2018年大幅降低了33%。另一方面,欧盟各国近年来对中国的投资尽管在一些大项目上有所突破,但不少欧洲企业仍希望中国市场加大对他们的开放度。目前,欧盟对中国的投资仅占其对外投资存量的4%左右,而来自中国的投资也只占欧盟吸收外资总额的2%左右。这意味着提升双边投资能级的空间极为广阔。

即便英国离去,欧盟27国仍是一个经济规模为15万亿美元的巨型经济体,而中国作为单一经济体的经济规模就接近15万亿美元。对市场直觉极为敏感的双方企业家和其他市场人士而言,这两大超级经济体如果要在21世纪上半叶的全球经济竞争中既能保持既有优势,又能获取稳固收益,没有高水平的投资贸易协定进行推动和保障是不可想象的。而中国作为全球排名前三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如何优化2.2万亿美元的投资存量以及进行增量投资,也受到包括欧洲在内的全球三大经济圈的市场人士的密切关注。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落地实施和负面清单的不断缩短,尤其是在金融与服务贸易等方面推出了超预期的开放举措后,中国的营商环境大幅改善,这也使得即便存在国际贸易摩擦,但包括贝莱德、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在内的华尔街顶尖金融机构仍在加紧赶往中国市场。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解释,就是投资中国资产的边际收益率要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也是欧洲主要经济大国仍致力于推进中欧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动力之所在。

从时间序列来看,历时7年、经历了30余轮谈判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议题,已经到了双方合力排除余下分歧的关键阶段。双方在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体制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就协定的核心内容而言,无论是双方各自十分关注的投资保护、市场准入问题,还是投资监管和可持续运营与发展等问题,中欧双方在不少领域已经取得重要共识甚至重大突破。从中长期的发展来看,中欧在达成全面投资协定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题,均可以在构建有效利益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因为促进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尽管在更多时候被视作“黑板经济学”里才有的场景,但中国和欧盟的经济学家和市场人士都不能否认,这是全球化的终极目标。基于节约交易成本和便利化安排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一旦如期达成,不仅能够奠定双方在21世纪上半叶经济可持续发展与高水平内外循环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向处于生死攸关时刻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注入生机与活力的良机。

因此,在全球经济与贸易体系面临历史性的担保人缺位、个别国家的利己主义、霸凌主义明显抬头、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发展不时面临“缺氧”的今天,亟需中国和欧盟合力推动达成高水平投资协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资本、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要素的自由流动,共同构建两大经济体在21世纪全球化进程中的合作共赢格局,并顺势开启全球化新周期。

(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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