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实际情况的审查,个人和企业层面的税务合规要求受到各方关注。其中关注度最大的就是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开曼群岛最近发布了《经济实质法》指南3.0版。相比前两次指南,3.0版增加了9类指定业务的具体指引,并清晰说明了“相关实体”的定义,其最大的特点是强调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属于“相关实体”。3.0版指南重新评估判断了该实体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相关活动”的范畴,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已在开曼群岛设有实体,需要确认是否要进行下一步的经济实质报告。
根据天眼查的信息,目前在开曼群岛设有实体的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网易、小米、京东、奇虎360和分众传媒等互联网、科技公司。
加强执行CRS措施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内容,“相关活动”包括九个类别:控股公司业务、总部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
“我们观察到当前越来越多的机构从实体认定、尽职调查、数据整理与报送多个方面采取行动,以实现税务合规目标。”澳洲会计师公会华北区委员会委员吴嘉源说。
以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为例,2019年1月正式实施的《经济实质法》,在第一个财年报告申报窗口期,开曼政府发布了最新的申报指南细则(简称“指南3.0”),相比前两次内容,指南3.0为《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引。
一位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2019年开曼群岛正式实施经济实质法,尽管其对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有了说明,但基于部分企业复杂的业务架构,实际操作中偶尔会发生业务界定范围不清楚的情况,这导致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及时的纳税申报。
按照开曼税务局的要求,中国企业所设立的开曼群岛实体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通知义务。同时,如该实体属于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则还需要在财年终了后12个月内提交经济实质报告。
上述税务人士表示,相比中国CRS申报平台延期开放的消息,截至目前,开曼群岛尚未因疫情影响而延期申报。
普华永道中国家族企业和私人财富税务策划主管合伙人王志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此影响,中国企业需要审视集团中是否有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如有,则应尽快安排相关人员对公司业务进行梳理,并按开曼经济实质法3.0版作出相应申报。
王志伟介绍,企业进行申报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属于9类指定业务之一,然后进一步厘清其在《经济实质法》下可能面临的风险。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内容,“相关活动”包括九个类别:控股公司业务、总部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3.0新增了对于未按时填报报告表的处罚措施,规定指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提交报告表,开曼税务信息局可以对其处以5000开曼群岛元(约6000美元)的罚款,并可按日加收500开曼群岛元(约600美元)的罚款。
王志伟告诉记者,目前金融机构主要是按CRS法规申报,和前两年相比,金融机构现在已累积比较丰富的申报经验,且各行业都已发布指引,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已很熟悉CRS申报工作。
记者从多位税务人士了解到,自CRS实施以来,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都相继出台有关加强执行CRS的措施,通过审查金融机构实施CRS的实际情况,以确保金融机构有效实施CRS。
以个人关联企业
由于CRS的实施主体是各国的税务机关,因此只要国家之间签订了CRS交换协议,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来自动交换信息。
CRS实施三年多时间,自然人海外所得纳税申报逐渐完善,截至2019年度的CRS申报工作也已开启。“CRS刚出台的时候,大家都很关注,也一度有些恐慌,但经过两年多的了解和习惯,现在市场对CRS很熟悉,在大多数高净值人士看来,当前该交换的信息都已经交换,海外账户信息也不存在隐藏之处。”上述税务人士表示。
众所周知,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等账户中的财务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某国银行或金融机构拥有其他国家公民或企业名下的账户,那么该国银行或金融机构,就有义务将这些情报批量提供给纳税人居住国的税务部门。
由于CRS的实施主体是各国的税务机关,因此只要国家之间签订了CRS交换协议,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来自动交换信息。“我们感觉CRS的要求已经发生质的变化。”谈及这两年CRS实施过程的感受,吴嘉源如此总结。
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由于纳税人海外所得会进行汇总,以往有两处以上所得的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不固定且自己不进行自主申报的情况下,两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