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一定是想通过这部民法典来表达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这些问题包括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会的?如何看待国家的?如何看待人类的?如何看待自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就是通过表明我们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进行的。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们有着绵延长久、从未中断过的文明史。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会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注定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发展史上浓墨重彩写下一笔的日子,也应当是在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它如何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当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一定是想通过这部民法典来表达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这些问题包括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会的?如何看待国家的?如何看待人类的?如何看待自然的?我们的民法典究竟如何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人是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这是在成文法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编纂,首先要去回答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民法典首先是把人定位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人才是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另外的发展目标的主体。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民法典总则编在确立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就作出了跟1986年民法通则不尽相同的法律表达。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告诉我们,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们要注意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的前面。之所以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面,就是因为,与30多年前相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主要从解决吃饱穿暖变成了重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
与此相呼应,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当然,最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一个重大的创新,那就是我们有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能够清楚地找到这样的法律的体现。
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与此有关,我们在侵权责任编中还能够看到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希望每个个体的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我们的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家不仅是夫妻双方,亲属也是家的成员
民法典表达我们对家的看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
首先,家是什么?夫妻就是家吗?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包括在物权编中,我们都能够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很多国家、很多民族对家的看法不尽相同。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们都是家的成员。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我们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它体现在代位继承制度上。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去世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来进行代位继承的。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除了对夫妻关系做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对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的回应。
第二,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相应的规则。
婚姻家庭编中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回答的就是夫妻关系,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联系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对夫妻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在婚姻家庭编中有多条体现。
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体现中国人分享价值共识的结论,这个结论的核心包括三项内容:一、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中间的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当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是它是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对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