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6月1日晚公布后,外界迅疾关注到的是“60条干货”,这的确是当前囊括领域最全的区域政策大礼包,也可谓是截至目前最有含金量的地方发展政策。
此次自贸港试验给予的绝不只是表面上的政策优惠,还启动了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试验权,目标是让海南变为全球有竞争力的重要开放门户,打造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
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写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形成“早期收获”,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在总体方案中所论述的“经济全球化遭遇更大的逆风和回头浪”情势和中央提出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格局”的背景下,此时明确这样一个“五年发展目标”有着鲜明的象征意义:不仅体现了中国坚定推进全球化和试验自由贸易的决心,也是对内持续推动改革的深度试验。
“60条”干货之下:超越自贸区
总体方案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既然说自贸港的最大特色是“自由便利”,那么自贸港跟自贸区相比,除了要具备港口功能外,自然是“更自由更便利”,当然面积也更大(批复为海南岛全岛)。
所以从“自由便利”的角度讲,外界更容易感知到的是包括离岛购物免税在内的诸多免税政策和企业及个人的低税率政策,但这也是一个最为基础性的“自由”,更深度的则是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等五个方面“更自由更便利”。
面积更大也是与自贸区之间实实在在的区别。以“零关税”为例,海南此前的自贸区,包括各地的综合保税区都可以实现这一点,但海南“零关税”区域面积已经不是几公里或者几十公里,而是在全岛3.5万平方公里内先期实现目录商品“零关税”政策。
从政策试验的层级而言,自贸港自然是包含了自贸区政策,我们可从总体方案中找到答案,在自贸港政策中贯穿了自贸区政策试验的内核理念: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破除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模式下存在的各种壁垒,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而这其实就是自贸区试验的核心两点:“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可以明显注意到,在总体方案中,这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管理理念,应用在多个分项政策中。
在海南自贸区总体方案出台之前,主要的区域政策试验落脚点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展的自贸试验区布局。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开始,现在已经扩展到天津、福建、广东等18个自贸试验区,自贸区的特点可以大致概括为两句话:第一是如上所述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管理模式,第二则是可复制可推广。从这个角度而言,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定位的要求,自贸港政策中并未提到“可复制可推广”,所以相当一部分政策属于“海南独有”。
在总体方案中的指导原则里还提到了此前区域政策中极少的提法:“举全国之力”“充分发挥全国上下一盘棋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从这些表述看,这是不折不扣的新时代国家战略。
从2018年4月,海南省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宣布建设自贸区(港),到一年后的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下发,再到一年后的眼下,总体方案正式公布。中国的区域政策框架体系正式进入“自贸港时期”,在此之前,则是中国多层次的区域政策体系的演进和探索。
自贸港之于国家区域政策体系
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自贸区试验等多项区域经济重大战略部署,统筹规划了雄安新区(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区域发展战略,中国的区域经济政策也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从改革开放开始,经历了多层次多样式的区域经济政策,包括经济特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家级新区,国家综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区域政策抓手。那么此次中央给海南批复的区域政策在整个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经济政策体系中拥有怎样的地位?
1980年8月,国家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8年后,1988年4月,国家设立海南经济特区;2010年,中央决定在新疆霍尔果斯和喀什设立经济特区。值得一提的是,海南自贸区总体方案批复让海南成为中国面积最大的特区32年后,又成为了面积最大的自贸港,这是海南改革开放的再出发。
1984年5月,中央批复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先后建立了1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年中国加快实施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逐渐转移到国家级新区的建设,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的重要标志。从1992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成立开始、到2017年批复雄安新区为止的25年间共批复了19个国家级新区,从全国区域分布上看,8个在东部,2个在中部,6个在西部,3个在东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