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内经济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多领域出现合同履行问题。
如何合理、合法处理疫情影响下的合同违约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的提案提出了多项法律对策。
汤维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应当通过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分情况对待合同违约问题。对于濒临破产的债务企业和陷入困境的自然人债务人,应引导债务人进入债务重整程序。
应区分合同违约情形
《21世纪》:新冠肺炎疫情对人们的生活和经济行为带来了重大影响,很多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对待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问题?
汤维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相关权利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条要求免责。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严格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很多地方法院也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办案指南或规则指引。
但在具体实践上,仍然应当区分合同违约是否遭受疫情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大量合同违约,但有部分合同可以正常履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受疫情的影响,例如互联网服务技术合同,以及履行方式可以变更为通过互联网履行的合同。所以,如果这类合同出现违约,应当审慎辨别是否与疫情存在必然联系。
在疫情下,因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所导致的临时性无资力的、不能实施相应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暂缓执行。
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急需办理但因非典疫情不能赴外地办理的执行事项,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办理。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积极办理好外地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不得推诿和拒绝。”所以,在本次疫情中,异地执行也应当参照上述通知的精神,做好相应的委托执行。
《21世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你曾经提出要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目前的民法典草案是否为商事法制的发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汤维建:我国传统上一直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也就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调整商事活动。比如,作为民事合同的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企业之间的商事借款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实行的诸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都完全一致。我国也不区分商人和非商人,任何人都可以既是普通公民也是商人,如果要以组织形式进行商事活动,比如开设公司等,就需要登记接受管理。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也就是商法人,即民法典上的营利性法人,而不适用于其他法人,即非营利性法人。从该意义上说,我国还有一些民商分离的立法事实。
从全世界发展趋势上说,民商合一也是普遍潮流,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这样的好处是立法调整比较容易,行政管理也不繁琐,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
当然,民法典的存在意味着我国不再需要一部并行的商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事法律所有的内容都被民法典囊括无遗了,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制定大量的商事法律法规仍有必要。
引导个人债务清理
《21世纪》:疫情让很多企业和个人陷入债务困难,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救助债务人?
汤维建: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其进入破产程序,并对其中仅因疫情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但又有必要拯救的企业,要着力引导它们进入和解或重整等拯救程序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在已经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的地区,要引导债务人运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对于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参照试点地区的做法,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清理债务。
《21世纪》:为什么对于债务企业,你不鼓励采取破产,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却鼓励采取类似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
汤维建:在正常情况下,欠债企业该破产的应当通过破产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但破产法的实施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其政策性因素考虑非常强,否则就会导致各种负面效应,为破产法所难以控制。
目前,企业因疫情陷入困境,比如产品销售滞涨、资金链断裂、还贷困难、就业难等,此时如果企业一破了之,则必然导致不少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因此,目前应当基于不可抗力的制度性免责保障,扶持危困企业复工复产,放水养鱼,使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通过债务重组、企业重整、债权转股权、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逐步复苏,走出困境。
个人目前无法适用破产法实现破产免责,但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和解,或者实践中尝试的个人债务整理程序进行债务清理,通过一揽子协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