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时间:2020-05-19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民法典》全面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并予充分保障,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

《民法典》通过一套整全的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所在。正因为此,《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一部富民强国之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而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目标,凸显了《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即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典》即将颁行之际,检视它是否完成了这一预期任务,殊有必要。市场经济的运行至少包括三个要素:市场主体、交易标的和交易规则,我们可以从这三方面分析《民法典》是如何建构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

《民法典》全面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

市场主体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它们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市场交易。《民法典》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

扩充法人的种类,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一种民事主体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它们都可参与市场交易,其中,营利法人是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如城市资本和农村土地结合产生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所有营利法人都适用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将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要求机关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应遵守和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的交易规则,而不享有任何特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市场交易,从而改变目前由村民委员会越俎代庖、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状;它还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这可以落实村民的经济自治权,有效遏制集体资产的流失。

赋予更多主体以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既有助于自然人选择从事市场竞争的主体方式,也裨益繁荣市场和促进竞争。《民法典》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规定为非法人组织,使其有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回应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

强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创设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

平等是包括市场关系在内的所有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民法典》将平等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的具体规范中也重申平等原则,如《总则编》明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编》要求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据此,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市场主体都不享有任何特权。整体上,法律地位平等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沉疴痼疾是对非公有制主体设置各种歧视和障碍,“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层出不穷,《民法典》有关平等的规范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竞争,真正有效践行,必将促使平等观念在我国向纵深拓展,使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齐头并进,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在“混改”后,可以设想的一种未来情形是:公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均为公司股东,两者互赢互利,平等行权,共同将企业做大做强。

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然而,在真实的市场交易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资源禀赋、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各不相同,甚至实力悬殊,此时,片面强调法律平等反而可能适得其反,以平等名义造成严重不平等。因此,立法者不得不谨慎平衡两种平等观念,在非常有必要时,对交易中具有特殊身份(如未成年人、消费者等)主体,予以特别保护,以呵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底限的社会公正。《民法典》也有个别体现实质平等的规范,如对未成年人、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等,但《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这些特殊保护规范,它们基本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

《民法典》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并予充分保障

市场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民法典》对服务的调整主要见于《合同编》中的各种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商品交易实质上是各种权利的交易,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典》,对市场经济最大的贡献之一即赋予民事主体多种类型的财产权,并予以充分法律保障。

尽可能赋予市场主体尽量丰富的财产权类型

在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权利是物权。《物权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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