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一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我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色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组成,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纪录。
“这部法典首先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现实需要,致力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介绍。他曾担任多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直接投身立法工作。
每个人的切身权利每时每刻都在受到民法的保护,民法典草案也在努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互联网信息时代提出的新的权利保障需求。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21世纪》: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自由、平等交易,从宏观层面如何理解民法典合同编的意义?
王利明:合同法是交易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2019年12月底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未来中国民法典总条文在1260条左右,其中合同编就将达到500多条,这也反映出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合同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生活在一个合同的世界里,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总是要订立合同,参与各种民事交往,从而受到民法的广泛调整。
合同在国家治理方面也能发挥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其不限于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规则,与国家立法相比,这些软法规则在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发挥软法的治理功能也有利于培育市民社会,从而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21世纪》: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平时不多见的法律专业术语进入普通民众视野,民法典草案是如何完善相关规定的?
王利明: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如果缔约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规则,这显然属于法律缺漏。2003年“非典”疫情、200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交易实践都显现出迫切需要完善情事变更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方面,值得肯定之处在于现行草案不再区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尽管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在许多情形下往往难以准确区分。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究竟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事变更,很难严格区分。如果在情事变更的定义中一定要求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作出区分,则一旦法官如果不能准确界分,就无法适用情事变更规则,这显然给予法官过重的负担。
另一方面,合同编草案规定了当事人负有及时继续谈判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情事变更的情形下,课以当事人继续谈判的义务,有利于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这符合鼓励交易的精神。合同法的重要功能在于鼓励交易,在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形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如果合同仍然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则应当课以当事人及时继续谈判的义务,以尽量促成交易。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涉变更合同的成本明显低于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成本,因此继续谈判的义务也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如果当事人通过谈判可以变更合同条款(如价格条款),则不必解除合同。
创设居住权保障住有所居
《21世纪》:房子是老百姓的一件大事,“住有所居”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但普通公众仍然对这项权利比较陌生,比如其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王利明: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因此,如果为商业目的需要使用他人的房屋,完全可以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实现,而不能设立居住权。同时,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基于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都是对他人房屋所享有的使用权,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我认为,租赁无法取代居住权制度。
第一,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支配力,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居住权人在利